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1月24日舉辦研討會,本會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該會蔡本源顧問說,台灣廠商、公司行號150萬家,入會比例約2成多,內政部「業必歸會」績效不佳,主要因素是經濟惡化,組織層級分的太多。
商業團體法為大陸法制,「業必歸會」精神源自德國,但兩國文化、歷史、政治背景差異大。德國由城邦政治演變成聯邦制度,強調民主、地方自治、團體自治,很強調公會自治,公會與縣、市一樣屬於公法人,公司行號登記完就是同業公會會員。中國自秦始皇起實施郡縣制度,中央集權,商業團體是私法人,商業團體法折衷採「申請強制入會制」。日本為工商會所,雖沒強制入會,但入會可享同業權利、投標、招標等相關資訊,入會比例較台灣高。
全台公司行號150萬家,經濟部要怎麼管?政府應儘量授權給同業公會,公會最瞭解他們的行業,政府不需配置那麼多人力來介入,就算分配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管不了,像內政部營建署就沒管好違建。
人民團體只有農田水利會是公法人,可分配引水、水渠道,具備公權力。水電工會透過立委,要求經濟部水資源局、水利署及能源局修法,接水、接電要有工會會員證,所以入會比率98%以上,也可杜絕地下經濟。
蔡本源顧問專題報告重點如下:
一、現行商業團體組織改進之道
1、商業團體「業必歸會」政策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宜授權、委託業務給各同業公會,讓公會管好同業,國家省事,也可杜絕地下經濟。
2、理監事組織
參照公職人民及社團負責人任期之規定,修正理事長任期由3年改為4年,或修正連選得連任2次(9年)。
二、健全商業團體組織及運作
1、建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強化商業團體的角色及功能,理事長率理監事,針對行業法規缺失,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溝通協調,提出改善辦法、開會撿討。
2、商業團體運作貴乎民主,採過半決議制,也要尊重超過1/3的少數,商團體法訂1/3原則,1/3會員代表可主張採限制連記法。
3、熟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3年改選,會員大會15天前召開理事會,審查會員代表名冊,不可採用舊名冊,否則遭檢舉,選舉無效,大會時間地點也要訂出來。
4、選舉方式,選票把會員代表全部列進,或採登記制,但要召開兩次會議,登記完後要通過合格登記名單,或理事會提參考名單,通過後15天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5、年度支出超過60%,可免扣所得稅,結餘款應善加利用,可規劃較大的計畫,或仿效美國公司社團的「遊說條款」,將累積結餘提撥為會務發展基金,用該基金做為有利目的事業發展的遊說。
6、大法官未針對「業必歸會」做解釋是否違憲,但談到「工商團體宗旨任務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與憲法23條尚不違背。
7、勞基法通過,但會務人員管理辦法仍適用。
8、不主張公會訂議事規則,商業團體法訂有會議規範、另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各級人民團體督導實施辦法,事長依此主持會議即可,議事規則訂越多越亂 。
9、公會需靠委員會或顧問團隊運作。
三、積優團體成功關鍵
1、爭取、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定期蒐集會員建言適時反映。
2、多辦活動,如:研習活動,提昇會員參與活動認同感。
3、成立企劃團隊,拓展業務;蒐集相關招標訊息。
4、邀請同業入會,增加會員數量,修訂相關法規。
5、開源節流,舉辦活動收費 。
6、參與政府政策擬定及法令研修。
7、實際瞭解會員面臨困境,理監事開會協助解決。
四、建議主管機關修正不合時宜的商業團體法
1、理事名額不得逾全體會員代表名額1/2,增加副理事長職務名額。
2、修正商業團體法第64條,欠繳會費處罰緩,或視同未入會,或申請法院支付命令,直接執行,繳費是會員法定義務,不繳會費就是欠錢,是債務人,公會是債權人,依民法申請支付命令。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11月21日舉辦該活動,請本會理監事及會務同仁踴躍報名參加,本會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活動邀請內政部林素珍科長講解「商業團體財務處理要領」,林科長說,商總舉辦活動,目的希望提升商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專業技能、健全商業團體組織、架構及功能。
此次簡報內容重點摘錄如下:
一、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修正重點
1.定明本辦法授權依據:
人團法第66條,商團法第72條。
2.週轉金不得超過5萬改為10萬元;預算300萬以下團體,簡化會計憑證、簿籍。
3.原始憑證分外來,對外、對內3種,由團體自行認定其內容。
4.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免報主管機關
,但須經理事會通過。報預算僅報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即可。
5.會務發展準備基金為有結餘時做儲蓄用,若提撥4%會造成短絀,可免提撥4%。
二、會計事務處理
1.以曆年為準。
2.平常採現金收付制,年終結採權責發生制。
3.團體組織不屬於個人,無「業主權益」、「股東權益」會計科目,訂名為「基金暨餘絀」,餘4大類與商業會計同。
4.入會費若訂太高,入會門檻高,規定不能超過全年常年會費總額半數。
5.財務收支要對會員定期公告;收支應保持平衡,虧損超過20%以上,年度評鑑列為不予獎勵團體,收入不足時,可考量提高會費。
6.經費收入要給正式收據,存根留下。
7.會計處理較特殊部分
(1)購置固定資產用購置費,不用每年做折舊分錄,以節省人力,另立「資產基金」科目。
(2)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推動會務先行提撥,為當年度費用,存於行庫專戶,動支需經理事會通過,主管機關核准。
三、會計表報之編報
1.年度預算書表
2.年度決算書表
3.團體興辦事業,需符合團體所訂宗旨、任務,依商業團體法第68條規定,不可為營利事業,盈餘不可分配予會員、理監事。事業費可跟會員收取,退會時不可退還,需另立會計,預、決算應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4.年度業務費(業務活動支出)與辦公費(行政部門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40%(第19條)。
5.以前年度決算結餘(累積餘絀),可做下年度支出財源,發生虧損可沖抵。 (1)編預算時,收入不敷支出,可用
以前年度決算結餘支應不足部分
,並於收支預算表註明。
(2)提出結餘使用計畫,於往後4年
使用,報主管機關核備,同意後通知所在地國稅局,可免納稅。
6.委員會或其他內部組織,財務由該團體統收統支,不另編預、決算。與開辦事業不同
7.舉行各種會議,出席人員均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但理、監事出席理監事會,執行職務,可參照政府機關所訂標準酌發出席費、交通費(第28條),非車馬費。
8.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不能領出席費,因經費來自會員,不能發還會員,會員出席大會是行使權利(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罷免權),法規、會計科目中也沒說會員代表可領車馬費 ,不能出席可委託代理行使權利,否則是放棄權利。
9.不動產購置、出售、轉讓…,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始得處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財務查核
於定期舉行之監事會中執行。
五、團體財務報表處理常見缺失
1.未依規定期限報主管機關。
2.應送書表欠齊全。
3.報表未經理事長、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核章。
4.上年度結餘、基金列為收支決算表、預算表之收入。
5.預算執行未量入為出。
6.動用基金用,基金收支表要註明主管機關核准文號。
7.收支決算表最末欄漏列「本期餘絀」。
8.決算表誤列「存入保證金」(負債科目)、「存出保證金」(資產科目)。
六、結語
「商業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總計10章38條,係依工商團體公益、非營利特性訂定,其他與一般商業組織一樣,回歸一般會計原則處理,該法目的是讓團體財務狀況建立一套健全機制,使報表能充分展現,透過這樣制度,也可避免理事長、理監事挪為私人之用。
大會由台北市商業會主辦,台北市商業處指導, 10月24日下午舉行,王應傑理事長主持,全體理監事、各公會代表、本會理事長、會務人員與受獎人員等400餘人踴躍出席,台北市副市長鄧家基等各界來賓到場祝賀。
王應傑理事長說,得獎人都是各公會積極推薦、各公司推舉的優秀人才,經本會嚴格審查。一例一休問題希望中央政府能馬上完成修法,讓更行各業從業人員能多賺加班費,勞資對立對台灣有害無益,國父說「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 現在民選時代,柯文哲強調「政治是服務眾人的事」,做的好要鼓勵。
本次大會共計頒發優良商號163家、優良從業人員175名與績優會務人員13位。本會推薦虹源翻譯有限公司、名家翻譯社為「優良商號」;推薦賴淑鳳(統一)、吳麗敏(名家)、蔡雅婷、張志芃(全通)為「服務優良從業人員」,業經該會評定獲選受獎。
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於10月19日舉辦,敬邀勞保局台北辦事處張德蓉主任解析「勞保年金改革方向及執行實務」,張主任說,勞保保障舉凡:生、老、病、死、失能及家屬死亡都有補助 、給付。
張理事長說,多年來翻譯工會一直努力幫譯者爭取權益,106年2月8日大法官解釋,認定國稅局不許薪資所得者,比照「執行業務者」列舉扣除違憲,請於2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此消息對譯者是利多,我會透過立法院各委員會監督他們,即早提出詳細辦法,再看譯者該如何處理節稅,並開論壇告知。
翻譯費若業者採薪資申報,須扣繳2%補充保費,勸翻譯社照顧譯者,不要開薪資所得,儘可能開執行業務所得或稿費。我經常跟稅捐處打交道,覺得稅捐單位每一基層承辦人員對這方面知識不足,對法條認識無所適從非,最新解釋函(台財稅第861880788號)是民國86發布,距今20年,不合時宜 ,之前針對翻譯費的歸屬問題,我找過賦稅署、台北市國稅局、稽徵處,大家互踢皮球,我請該處股長來開公聽會,還是不知如何處理,我下定決心,一定要透過立法,處理這區塊,讓所有解釋趨於一致,現在有些管轄區可以報薪資,有些不行,詢問會計師,若跟當地經辦人員較熟,可以彈性化處理,為了不讓他們為難,希望從法源上直接處理解決,利用大法官釋憲的機會告訴大家。
此次研討會由本公會第一次舉辦,由范姜監事主講電腦輔助,並獲得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贊助,免費借用場地,旨在說明資訊與翻譯結合的時代,利用電腦來輔助日常翻譯工作已是常態。課程的目的不在販售或廣告任何特定工具,而是提供電腦輔助翻譯基本概念,也分享我們在使用電腦輔助翻譯工具方面的一點心得,像是翻譯記憶和詞彙庫的應用,還有如何利用翻譯檢查工具來檢查翻譯錯誤等。另介紹Termsoup翻譯輔助軟體應用實務解析,報名踴躍。
市商會聯誼活動委員會4月7日上午召開106年第1次會議,由該會主任委員蘇進來常務理事主持,會中針對本會5月份舉辦澎湖之旅做詳細之簡報。該會王應傑理事長蒞臨指導並親頒發委員聘書予本會理事長。會後由蘇進來主委個人做東餐敘聯誼。
針對「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後對企業諸多影響,台北市商業會與台北市勞動局聯合主辦「勞動基準法宣導說明會」,第一場次3月20日舉行,由寰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黃馨慧律師主講,本會會務人員參加。
說明會重點摘錄如下:
「一例一休」與「週休二日」不同:
原本法定正常工時兩週84小時,每天上班8小時,為比照公務人員,實務上(1)將4小時送給勞工(2)平均攤週一到週五,每天多24分鐘工時(3)將不具民俗意義國訂假日挪到週六,變通成週休二日制。2016年1月,「勞基法」將法定正常工時由兩週84小時,修改為一週40小時,每天上班8小時,一週5天剛好達到40小時,將以前所挪假日歸還,導致混亂,例如去年9月28日勞工放假,教師則無。
政府為求假日全國統一,修改勞基法第36條、第40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例假日禁加班,休息日可加班。
休息日的加班費提高:
(1)不到4小時,視為4小時:2小時2.34,2小時2.67(需扣
除本薪1)。
(2)超過4小時不到8小時,視為8小時:2小時2.34,6小時
2.67(需扣除本薪1)
(3)超過8小時不到12小時,視為12小時:後面4小時2.67。
給員工薪水要開工資明細 :
需書寫工資總額、給付項目金額、扣除金額、請假扣薪水、勞健保員工自付額部分、預扣所得稅、實際發給金額。
員工出勤紀錄保存5年:
配合員工加班費請求權時效。
適用責任制要件:
(1)經主管機關公告可適用勞基法84條之1,例如律師事務
所法務人員適用,行政人員不適用。
(2)勞資雙方要簽約定書,經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對內
容有審查權,7天要有1天例假日。
(3)勞基法規定責任制只是能把每日工可延長到10小時,10
小時後依然要算加班費。
颱風假:
不是勞基法規定的假,僅公務員有,台北市政府公布停止上班上課,對象為公務員,民間機構多會照辦理,沒比照辦理沒違法,但要承擔勞工在通勤路上 發生事故的風險,若勞工上班不是法定假日出勤,沒加班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