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本會理事長、李大中理事、劉常務監事、周韻蘋小姐、吳麗霞小姐在周立委雅淑安排下,再度與司法院陳編審、施科長針對新公證法中之相關問題進行協商,經熱烈討論後,陳編審總結出以下意見:
1新公證法第125條不合理,外文文件公證人不要審,正確且收費合
理。
2.公證費用可否以命令減少1/2,比照外交部收費250元。
3.公證人不能球員兼裁判,翻譯文件。
4.文件經公證人審核後發現錯誤,公證人不能再收費。
5.在法院公證處發送民意調查表給民眾填,看他們普遍需求為何。
上述結論以提報司法院民事廳,並獲得楊廳長之重視,民事廳將擇日召開會議研討。.
為增進會員彼此感情,特於12月29日假梅村日本料理舉辦歲末聯誼餐會,總計21家會員,60餘位會員代表及相關人員參加此次餐會。除熱心的理監事、會員捐贈28項豐富摸彩獎品外,李力群理事更每桌捐贈1,000元加菜金,使餐會菜餚更加豐盛,整個餐會熱鬧和諧,過程圓滿。
本次餐費總計60,123元,全由本會負擔。
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蔡主任於12月16日榮退,本會王朝根理事長特於12月15日下午6時假華泰飯店為其舉辦榮退餐費,王理事長並敬邀數位擬轉任民間公證人者作陪,會中就公證法內容進行討論,各理監事獲益良多。
本次餐費53,460元由本會支出,並致贈蔡主任5,000元禮品。
「英文台北評論月刊」為行政院新聞局國際性英文月刊,每期發行量約三萬多份,讀者多集中美加等國,近期為報導台灣語言翻譯業,乃於十月六日下午專訪本會謝常務理事碧珠,就提昇翻譯專業形象、建立翻譯認證制度、翻譯人才養成與市場供需情況、台灣翻譯產業與世界各國比較之優劣處等主題進行闡述,以下為訪談內容大綱:
一、如何提昇翻譯專業形象:
翻譯社的成立,就是為工商業提供專業翻譯服務的機構,將各類文書作各類的譯著,為國與國之間樹立一個溝通的管道,以一個專業
翻譯的機構,應具備下列幾點:
(一)國際化
(二)科技化
(三)快捷化
(四)正確化
(五)經濟化
二、如何建立翻譯認證制度?
建立具有相當水準的“翻譯師”制度。經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審核
(二)篩選
(三)甄試
(四)發照
然後等翻譯師資格確立後,對擁有執照之“翻譯師”,在執行業務
達一定年限後(例如:3年、5年)再由政府甄試(加考法律
常識認証法規等),再執行文件認證之“公証官”資格,進行民 間公証官的民營化。
三、目前翻譯人才養成:
(一)對大專院校之各系,設立有興趣從事翻譯的學生數名。
(二)將各系保留之翻譯名額,給予整合培訓。
(三)安插翻譯社實習(一年左右)。
(四)投入市場直接運作。
翻譯人才可以完整養成,實際的投入市場發揮其效用。
四、翻譯人才市場供需情形:
各種語言人才失衡情況並不嚴重,人才供給宜按世界各國相
似性語言及使用頻率之多寡而訓練養成。
例如英文最多,英文比例就要求較大。其次日文、西文、法 文、德文、阿拉伯文、泰文、韓文、義大利文等等。
目前中譯英人才比英譯中人才少,而稀少語文更是缺乏,常 常發生一人數用,非常不合目前之需求。
五、台灣翻譯產業之優劣?
台灣困於無法自動化,完全靠勞力密集之付出,再加上同業 間之削價競爭,經營非常辛苦,翻譯費一直無法提
高,(日本是我們6-10倍左右)(美國 約2-3倍)但台灣由於 國際化、科技化,故人才應不難尋找及養成,其仍有待大家 之投入與推廣。
台北市工商暨自由團體會務人員預計將於本年度12月底適用勞基法,社會局特於5月27日舉辦研習活動,介紹勞基法,由此次活動,知(1)勞基法具有公法性質,其以規範雇主義務為主,訂定許多罰則 (第75~82條),屬強制性法規,違反規定,可由行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罰。(2)勞基法是個別勞工法,單一勞工即可各別主張權利,不用透過一致表決(如工會)。(3)勞基法是勞工保護法,其對勞工勞動契約、工作時間、工作報酬及職業災害等均有所保護,屬非對等法規,對雇主之要求法規遠多於勞工。
由於勞基法暨施行細則條文仍多,限於篇幅,此處無法進一步詳述,擬於7月4日第二次理監事會再做簡報。若各會員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