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於3月11日晚上假海霸王餐廳召開,由徐立信理事長主持。 主要討論年度會員大會案,大會訂4月29日假台北馥敦飯店南京館召開,歡迎各會員踴躍參加並提供價值1,000元以上摸彩品。非會員代表出席餐會,所需繳納費用為每人600元,可參與摸彩,惟非會員每人需準備與會員一樣至少1000元以上之摸彩品,今年度年費請於大會前一週繳納,或於出席會員大會當日繳納。
有關會員刊登廣告案,由於本會先邀會員確定欄位後,再請會員提供廣告內容並繳費(同一欄位有多會員要刊登,依報名先後順序決定),過年前先將提供廣告內容者刊於網頁上。過年後,未提供廣告內容者陸續補上,惟網頁公司希望收齊後一次修改,造成已繳費者未刊登廣告,未繳費者反而刊登。理監事會決議未來一定要先繳費才刊登廣告,至於已刊登廣告尚未繳費者,請於一週內繳費,逾期該欄位由其他會員遞補
本會議另通過以下議案:新會員入會(北半球移民顧問有限公司、精英翻譯社、神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103年度工作報告、103年度收支決算表及資產負債表、104年度會員名冊、會員手冊編製案、修改本會章程第13條、停權會員名單公布於公會網頁上。
本次會議出席理監事共贊助餐費11,000元,扣除實際支付8.220元,餘款2,780元捐贈公會。
本次理監事會於103年12月19日晚上假臺北國軍英雄召開,由徐立信理事長主持。
會議主要通過本會104年度收支預算草案、本會104年度工作計劃。
因受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林立、戶政事務所發放英文版文件影響,公會認證書難以銷售,致本會財務狀況急遽惡化,難以支付人事費用,據此,戴廸監事特提案「請會員贊助公會網頁客製化設計費用」獲出席理監事熱烈支持,當場獲得熱心理監事捐贈6,000元,戴監事並提案「公會網頁將提供刊登廣告,並收取廣告費」,亦獲通過。
有關謙慧公司關鍵字廣告插入使用同業名稱一案。因該公司未惡性點擊或插入使用同業名稱,故此案暫擱,若再發生,再行研究。
本次會議另通過「寫意達有限公司」入會案。
臨時動議時,本會理監事請會員注意翻譯費僅1萬元,洩密卻需賠償300萬元之客戶,以及巴拉圭大使館祕書拒簽大陸地區所發之結婚證書。
本次會議出席理監事共贊助餐費8,000元,扣除實際支付6.930元,餘款1,070元捐贈公會。
本會增設糾紛處理委員會
經第10屆第2次理監事決議,會員若發生與客戶、譯者之糾紛,如客戶不付翻譯費、譯者不負責任或翻譯品質不佳…等,可請雙方到公會來協調仲裁,並由李常務理事、黃馨儀理事、王美娟監事,共同協助調解。
目前該服務僅限本會已繳納當年度會費之會員,不包括外縣市同業。
【案例】
某客戶委託本會會員翻譯情書,經第2位譯者審核修飾後仍不滿意,表示「情意沒有表達」,透過本會糾紛處理委員會邀請3位專業譯者審核,均一致認定翻譯無誤且順暢,糾紛處理委員並與該客戶溝通,表示該情書依原文字義翻譯無誤,符合翻譯「信」、「達」的標準,至於是否能「表達情意」,亦即是否「雅」,涉及寫文章,譯者無法臆測,是見仁見智的問題,該客戶接受糾紛處理委員之意見。
理監事會議於7月2日召開,會中通過多項提案,其重要決議事項有:
1.有關本會章程修正案,依社會局建議修改第65條:行政機關認
定,依其情事 足以影響本會聲譽,經本會查證屬實,得經理監
事會決議,以警告或停權方 式辦理,並公佈在公會網頁上。
2.本會章程第11條正案依社會局指示維持原條文。
3.本會網頁委外製作而不要請同業幫忙,以免有瓜田李下之嫌,
提出需求,找3家網頁設計公司評估,選報價最低者,內容包括
基本資料、最新消息、跑 馬燈…等,兩邊開放個會員刊登廣
告,1邊5個,兩邊合計10個,經費每位理監事捐贈1,000元,合
計12,000元,製作費用在12,000元以下授權公會決定,無需等
到召開理監事討論,網頁製作費用若超過12,000元,差額部份
全通周先生也願意捐獻。
4.哈佛翻譯社等擷取其他同業名稱作為其關鍵字廣告,經共同提
出偽造文書及 違反商標法刑事告訴,獲不起訴處分,再議聲請
狀亦遭駁回,請立詳法律事 務所呂律師研究可否提出民事訴訟
求償,以減少大家之損失。
針對「臺灣翻譯產學關聯調查研究問卷」,陳子瑋副教授表示,今年度要請教各位整個翻譯產業發展政策,如果大家覺得現在學校訓練出來的譯者不好用,請大家指導學校應該如何訓練,調查研究編有經費,可以很正當撥給公會使用,接受訪談也有訪談費用,希望這是好的開始,讓業界發聲,將先進最寶貴經驗傳承給我們,行諸文字後提供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發展中心,推行翻譯政策白皮書。
本次會議餐費由出席理監事捐贈,計9,600元,扣除實際支出9,100元後,餘款500元捐贈公會。
本次理監事會於3月11日召開,出席理監事討論熱烈後,做出下列決議:
1.不同意社會局建請修改本會章程第6條、第13條案。
2.沒加入公會的同業要催他們加入。
3.發函司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僅允許翻譯業者或持授權書才能 辦理翻譯公證,不超收「英文以外其他外文翻譯本」之規費。
4.今年度常年會費請於3月31日前繳納。
5.網頁設計、網頁維護及網站代管費用由公會自行支付及管理,
並感謝碧詠的好意。
6.網站代管費用為每年2,000元由公會支付,網頁客製化設計所須
花費15,000元,希望能由各會員捐獻。
7.同一地址設多家公司,可以入會,但都需要加入公會。
8.會員證書要寫有效期限。
本次會議另通過103年度工作計劃草案、103年度收支預算草
案、102年度工作報告、102年度收支決算、會員大會籌備等案。
本次會議於9月22日召開,由徐理事長主持。
會中報告相關工作並討論多項提案,通過提案如下:
1.審查通過聯合翻譯有限公司、八方國際翻譯有限公司、米耶管
理有限公司入案。
2.建請公共工程委員會能修改「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相關條
文,針對「中翻英譯服務共同供應契約」採「複價決標」,以
利台灣銀行採購部能繼續採此良策。
3.請理事長詢問哈佛翻譯社等涉及偽造文書罪一案是否能早結
案,若起訴將公布在網頁上,才能降低業界對同業之傷害與對
台灣翻譯產業之傷害。
4.請楊常務理事寫陳情書送交立委陳根德國會辦公室,請Yahoo公
司台灣負責人或台灣Yahoo高層以及政府相關單位開協調會,退
還今後來自惡性點擊之費用;讓同業們敢再度上去。
針對戴迪監事提案,理監事會決議:
1.對多數會員有利僅對少數會員有害的事情,無須經由會員大會
表決。
2.日後開會日期再多加綜合理監事的時間。
此次理監事會特邀川村先生報告網頁設計進度,川村先生表示,新網頁擬加入搜尋功能,輸入所需語言種類的(英文、法文…)關鍵字,可馬上將提供該語種的會員列出來,此獲出席理監事同意通過。
本次理監事會餐費由出席理監事捐贈,合計7,000元,扣除實際支付6,600元,餘款400元全數捐贈公會。
本次會議於5月24日召開,由理徐事長主持。
會中報告相關工作並討論多項提案,通過提案如下:
1.張喜會理事辭職案
2.公會網頁由碧詠免費協助改版,並在網頁上註明「網站協助:
碧詠國際翻譯 社」。
3.發函財政部,請其將翻譯業「同業利潤標準」依會計師建議更
正。
4.發文給西班牙辦事處,建議改善文件認證事宜。
5.請會員將惡劣譯者提報公會,由公會通知各會員列入黑名單。
6.公會發函行政院院長,建請政府機關訂定合理翻譯費率。
另全通翻譯社所提:對會員分等級收會費、標售長期閒置會員編號、不強迫同業入會等案,均未獲通過。
本次理監事會餐費由出席理監事捐贈,合計11,000元,扣除實際支付8,300元,餘款2,700元全數捐贈公會。
本次理監事會於3月6日召開,首先報告「會員網路關鍵字遭惡意點擊」一事,該案於1月14日發函請曾遭惡意點擊受害的會員,參與本會在立法院召開之協調會,楊常務監事於市商會大會提案「對『關鍵字廣告行銷』以程式行惡意點擊者,立法制定罰則」,經市商會法規委員會討論後,將提案函轉行政院,行政院又函轉公平會,公平會函覆市商會,建議:若廣告主與網路廣告業者有爭議,屬雙方民事契約問題,請逕向網路廣告業者提出申訴,不接受處理結果或業者不處理,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市商會聯絡人表示,因立法涉及層面廣泛,目前只能將該文函轉並存查。另本會網站代管服務,原委由匯智資訊(股)公司提供,101年間格為2,870元,經洽頂控科技費用降為2,300元,102年費用1,500元,惟頂控科技表示目前幫公會找的主機,1年年費4,000元,故優惠服務僅限於至103年截止;103年起將恢復原價4,000元,建議本會另尋較優惠的虛擬主機。
接著討論提案,為了避免公司被扣繳鉅額健保補充保費,台北翻譯業職業工會建議爾後給付譯者費用時,儘可能以「9A」及「9B」名目支付,因其不列入健保補充保費扣繳範圍。依財政部86.02.26.台財稅字第861880788號函:「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 條23 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各會員可以「兼職譯者因與公司無『僱用關係』」為由,向所屬管轄稅務單位據理力爭,以節省公司鉅額補充保費。另張理事長表示,近期將邀蔡正元立委召開公聽會明訂此規定,屆時歡迎各會員參加。
出席理監事討論熱烈,並做出以下決議:
1.新入會會員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若期限內未繳 費視同未入會,並函報社會局依法處理。
2.已入會會員,若造成同業競爭不公平、涉訟、傷害會員利益,章程可明 定由理監事決議停權。
3.公會章程訂定處罰條款,已入會會員若不繳費,處以罰款,並請法院會 判其繳會費。
本次會議另通過101年度工作報告、101年度收支決算、新會員入會等案。
會議紀錄於3月18日 函報社會局,社會局覆函說明如下:
1.新入會會員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即是會員,若期限內未繳費,應依商業團體法第64條規定處理。
2.依法務部解釋函,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得予以停權處分,如 「涉訟」予以停權,於法無據。
3.「罰金」為刑法所定之刑罰,於章程內增定罰錢條款,於法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