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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2309
台北翻譯公會 - 活動報導 | 2010-11-26 | 人氣:2309

        本講習活動於2010年11月26日由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舉辦,邀請台師大政治學研究所 施昭顯博士演講。 施博士表示,台灣商業團體係參考德國體系的思想,因環境背景改變,從輔助政府執行政策轉變為凝聚會員意見向政府反應角色。
        商業團體除有工具性(政府政令宣導)、自主性(集合會員向政府抗爭)的功能外,另有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促進共同利益等法定功能。商業團體要瞭解政府政策、走向,以協助會員,去年全國商業發展會議點出商業發展願景1.成為亞太物流加值基地2.華人電子商務亞太營運中心3.全球連鎖加盟的運籌總部,另蕭副總統開財經諮詢小組,指出未來10種重點服務業分別為國際醫療、國際物流、音樂及數位內容、會議展覽、美食國際化、WiMAX、都市更新、華人電子商務中心、教育、金融服務等。
        施昭顯博士建議:(1)商業團體要爭取自立自治角色,強化任務,舉辦認證、考試、訓練…等,而政府只要做基本的管理就好。(2)同業公會都在商業總會裏面,縣市商業會也加入商業總會,整體力量才會強大。(3)在後ECFA時代商業團體要胸懷全世界,立足兩岸,掌握契機,把力量整合起來,將台灣成功經驗移植到大陸,並訓練會員讓他有經驗。
        另施昭顯博士亦強調「強制入會」法源依據為憲法第145條(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而非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研討會於2010年11月12日舉行,除邀請二位外籍學者專家進行專題演講外,並邀請台師大譯研究所 賴慈芸 教授演講「臺灣的筆譯能力訓練:從教育部筆譯考試來看」、 劉敏華 教授演講「臺灣的口譯能力訓練:從教育部口譯考試來看」,及邀請國內各大專院校翻譯系所(或學程)之主任/所長演講「翻譯能力評鑑和訓練如何相輔相成?」,提供國內外產官學各界翻譯能力評鑑經驗交流,僅將研討會重點摘錄如下:
 
1.從筆譯考試看台灣筆譯能力訓練:
賴慈芸教授表示,去年英翻中及格率5%,中翻英及格率2%,與師大翻譯研究所錄取率差不多。第二屆考試人數較第一屆減少一半,至第三屆再度回昇,21~30歲考生略減,表示不是僅限英語、翻譯系或大學部的學生在考,31~40歲考生略增,相信主要是譯者的來源,31~41歲及格率最高,本屆C1、C2級考生約佔一半,一半以上沒有經驗,考生越來越好,但及格率越來越低,原因很複雜,如閱卷的人、及格的標準…等,及格考生中43%為C2級,C1為23%,C2及格率為22%,翻譯系所及格率高,新手譯者表現優於資深譯者,佔及格比率40%,表示新手譯者受過訓練比率超過資深譯者。台灣翻譯品質是在進步的,評分越來越接近專業的需求,會以編輯角度考量是否用他,專業譯者程度應該達到該國大學程度,大概要受英語12年的教育。去年第二題考的是法律,我覺得比較難,第一題比較幽默,但第一題大家翻的很慘,比如In the beginning, computers were human.(起初做計算的是人),90%考生都翻錯,翻成「一開始電腦是人」、「電子本來是人」、「電腦本來是有人性的」…等,因為大家不曉得如何處理。
我覺得大學部教育目標應該在語言教育及知識,知道「翻譯」是怎麼一回事,研究所階段一方面做譯者培訓,一方面做翻譯研究,譯者培訓應該通能過能力檢定,翻譯能力與語言能力不同,無法用語言能力考試來篩選,很多考生沒做好準備,語言程度不足,沒受過翻譯的訓練,沒有翻譯經驗,亦即無法在一個小時內將250字翻得很好,常識不足、誤以為是語言檢定考試,不了解翻譯專業需求。
台灣沒有人才缺乏問題,只有品管問題,公共標語英譯出了問題,是主事者不尊重專業,不是缺乏人才,如發包單位沒有標準作業流程,這位譯者不會翻就找另一位會的翻,承包單位沒有認證制度,也沒有任何翻譯標準。歐洲美國都有翻譯標準,規定標準作業流程,承做翻譯的人需有翻譯碩士學位、通過國家考試、有幾年相關經歷等。這是整個課程設計的問題,不是多上翻譯課就能提昇翻譯能力。
翻譯考試對翻譯專業影響是正面的,受訓譯者增加可提升整體專業程度,推廣品管概念,提升專業形象,未來可能推動翻譯的標準或翻譯師法。
 
2.從口譯考試看台灣口譯能力訓練:
劉敏華教授表示,教育部中英文翻譯能力檢定考試,根據考試要點,其目的1.為了建立國內翻譯人才檢定制度,培養專業翻譯人才,並提升翻譯之專業形象,2.檢測國內翻譯人員或有志從事翻譯專業工作者的中、英文翻譯能力,所以教育部口譯考試的目標考生,是受過口譯訓練並具備口譯經驗的人士。教育部舉辦口譯考試(1)短逐步口譯:檢測從事隨行口譯或商務口譯,能以通順、合乎語言規範之譯語,準確且完整地傳達源語訊息(2)長逐步口譯:檢測會議口譯,能以通順、合乎語言規範之譯語,準確且完整地傳達源語訊息。
通過短逐步口譯考生,C1、C2考生佔80%左右,通過短逐步口譯考試考生且曾上過口譯課程者佔85.7%,通過長逐步口譯考試考生且曾上過口譯課程90%,顯示上過口譯課程與通過教育部考試有關係,通過短逐步口譯且上過學校口譯課程為71.4% ,長逐步口譯則為90% ,顯示學校開設的口譯課程比起其他形式的口譯課程和通過教育部考試較有關係,翻譯科系佔所有考生比例不是很多為16.72%,英語相關科系佔28.33%最高,法、商、社會學院考生比率逐漸上升,然而,翻譯科系通過短逐步口譯比率為38.1%,通過長逐步口譯比率為60%,所以通過教育部口譯考試的考生特質為主修翻譯相關科系、曾經上過大學校院開設之口譯相關課程、英語能力達C2程度、具備口譯經驗。
劉教授和研究團隊對於這3年通過考試20多位考生進行訪問,他們從事翻譯工作目前多不會特別強調通過教育部口譯考試,主要是此考試還不為大家所知。此外,由於目前沒有可信好用且廣為人知的人才資料庫,求才的客戶和求職的譯者似乎還沒有良好的接觸管道。
 
3.翻譯能力評鑑和訓練如何相輔相成:
賴慈芸教授:
若是專業譯者訓練要舉辦專業翻譯考試,但市場不會因通過評鑑人數增加而擴大,這幾次翻譯考試,只要內容沒大錯,寫得還可以就過了,並未達討論風格的層面。評分以編輯角度看是否可用,4分是編輯可以看的懂,3分是需修正瑕疵,但基本上可用,2分不能用,1分很差。
中翻英考試及格率低,社會最缺乏中翻英的品質管制,政府也最需要中翻英人才。
英翻中在市場機制下翻譯品質會提升,市場會淘汰掉不夠格的譯者,但市場機制對中翻英似乎沒發揮什麼效用,缺乏品管情況嚴重。
儲湘君教授(彰化師大譯研所):
本所口譯訓練依難易步驟,從視譯、逐步口譯到同步口譯。訓練過程先「英翻中」後「中翻英」,中翻英難度高,先從一般題材開始訓練再進入專業領域部分,口譯練習項目包括聽寫練習、朗讀練習、重述練習與概述練習、即席演講訓練,視為口譯訓練剛開始的暖身,與口譯能力有關部分,接著是跟述練習、多任務練習與筆記練習。逐步口譯依時間長短分短逐步與長逐步,訓練技巧包括短時記憶練習與筆記練習,同步口譯訓練先訓練英譯中再訓練中譯英,評鑑考試分為資格考(每學期末舉辦,可重覆考)、專業考(學生自選領域)及學位考試(學科考試純粹考筆譯)。
資格考筆譯英譯中約400字,中譯英約650字,考試時間2小時,通過始得參加專業考,評分標準1~5分,3.5分為及格,資格考亦分視譯、逐步口譯、同步口譯,通過始得參加專業考,資格考3大類5題,試題長度約220字,依 劉 教授提出量表,專業考試需中譯英1300字,英譯中800字,考試時間4小時,任選一領域(人文社會、財經商貿、醫學運動…),不及格者需參加兩次專業考,但沒有一定要通過,通過者發給合格證書。
李恭蔚教授(長榮大學翻譯系主任):
好的翻譯員能力是經過長期培養累積出來的,特別是筆譯方面,口譯牽涉個人當場健康情況,口筆譯者是後天培養的,好的譯者需每天不斷的練習,等有了基礎問題再給他翻譯理論,翻譯教材分級可能性不高。教翻譯的老師必須能講、能寫、能譯、能編,也要懂一些理論,考試的東西是有限的,一個人的知識不止考試的那些東西,有人早上翻得好,晚上差,有人政治翻的好,醫學差,有人今天營養好健康好,表現佳,有人精神不濟,表現就差,但考試還是要每年舉辦。
有國家有特色才有必要將母語外譯,比如芬蘭國家特色是對森林的保護,故常把森林的文本翻成英文,以特色為主題的翻譯是能接受的。
語言錯誤容易發現、決定,翻譯錯誤不容易發現、決定,還要看完上下文。
 
莊媖婷教授(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口筆譯所課程召集人):
我們訓練學生考完試後希望能進入職場工作,在學校提供電腦、網路訓練學生從事翻譯,進入職場要有資料搜尋能力,建議教育部評鑑考試開放使用線上電子字典、網路搜尋引擎、翻譯軟體、語料庫、電腦輸入,以檢測譯者打字與使用電腦能力。
周伶瑛教授(文藻外語學院翻譯系主任):
本系於2005年成立,成立時間短,去年在翻譯系基礎上又成立多國語翻譯研究所,結合外語系資源。
翻譯系在課程規劃上涵蓋領域包含報章雜誌、網路…等所有觸及的文件,涵蓋項目商業、科技、醫療、文化…等,為落實技職教育「理論與實務結合」,培養基本聽說讀寫、外語溝通能力,課程跨很多學科,不以考試傾向為目標,課程核心為基本英文能力、中文能力、翻譯理論與技巧、逐步同步口譯,很多聘 任 老師有實務基礎,能將口筆譯案件融入教學課程中,如此實務能力培養與導向,並到業界實習,希望跟產業實務結合透過實務經驗加強專業口筆譯能力。
本學院並附設翻譯社,提供老師學生實務經驗。為配合教育部考試,不定期舉辦加強班,未來將建立檢定題庫讓同學有機會練習,適應考試,並提供補助獎勵激勵同學通過能力檢定。

        本講習活動於2010年11月26日由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舉辦,邀請台師大政治學研究所施昭顯博士演講。施博士表示,台灣商業團體係參考德國體系的思想,因環境背景改變,從輔助政府執行政策轉變為凝聚會員意見向政府反應角色。
         商業團體除有工具性(政府政令宣導)、自主性(集合會員向政府抗爭)的功能外,另有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促進共同利益等法定功能。商業團體要瞭解政府政策、走向,以協助會員,去年全國商業發展會議點出商業發展願景1.成為亞太物流加值基地2.華人電子商務亞太營運中心3.全球連鎖加盟的運籌總部,另蕭副總統開財經諮詢小組,指出未來10種重點服務業分別為國際醫療、國際物流、音樂及數位內容、會議展覽、美食國際化、WiMAX、都市更新、華人電子商務中心、教育、金融服務等。
        施昭顯博士建議:(1)商業團體要爭取自立自治角色,強化任務,舉辦認證、考試、訓練…等,而政府只要做基本的管理就好。(2)同業公會都在商業總會裏面,縣市商業會也加入商業總會,整體力量才會強大。(3)在後ECFA時代商業團體要胸懷全世界,立足兩岸,掌握契機,把力量整合起來,將台灣成功經驗移植到大陸,並訓練會員讓他有經驗。
        另施昭顯博士亦強調「強制入會」法源依據為憲法第145條(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而非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國立編譯館與台師大翻譯所合作研究計畫,研究助理蔡依舫小姐為瞭解本會會員的口譯業務情形以及對於翻譯能力考試的看法,特於11月3日下午前來本會拜訪,由李常務理事力群接待。李先生表示,目前業者找尋譯者會透過網路、譯者自行應徵及104人力銀行等途徑,並審核其是否曾在國外居住、是否為國立大學畢業(學歷好則不限外文系畢業),至於教育部舉辦「中英文翻譯能力檢定考試」,因筆譯類僅有一般文件而不涉及專業領域,故通過考試者前來應徵,仍需審核其專業翻譯品質。目前市場上筆譯人員需大於供,口譯人員則供大於需,來應徵者很多,但同步口譯譯者少,建議教育部能增加同步口譯組考試。另對政府建立翻譯人才資料庫一事表示同意,但對未來譯者需提出證照才可翻譯一事堅決反對,如此將難以承接龐大的翻譯市場量。
        蔡小姐亦表示,此次「大台北地區民間企業口譯服務需求調查」問卷,旨在瞭解大台北地區口譯市場大小、各企業專業項次、招募情形,透過國家(中立機構)持續辦理翻譯認證考試,並建立翻譯人才資料庫以協助會員找到適合的譯者。

 

        本研習會於9月17日舉辦,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處侯文賢科長主講。侯科長經常代表公平會在法庭上與被告進行言詞辯論,並將未依期限繳納罰鍰者移送行政執行署。侯科長依序講授公平會組織與特性、公平法規範簡介、公會聯合行為之規範及處分案例等,內容分述如下:

壹、公平會組織與特性
一、組織:
委員會由9位專任委員組成,以學法律、經濟居多,每週三早上召開委員會議,第一、二、三處根據調查結果提出方案,交由委員會審查是否違法。該會第一處管服務業、第二處管製造業、第三處管不實廣告及多層次傳銷。
二、受理案件與調查程序:
(一)檢舉或主動調查(公平法26條)
1、檢舉:公平會接到檢舉信時會通知檢舉人到場說明及提出證明資料,若違法將立案調查,證據蒐集完成後:
(1)大案件會通知被檢舉與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2)小案件僅需郵寄帳冊等資料文件。
(3)若上述資料仍不足,派員至公司約談。
2、主動調查:若有違法的消息上媒體,公平會會主動調查。
(二)拒絕調查之處分:
接到調查函一定要依規定時間前來說明,如果不來要請假,否則第二次發函先罰3~5萬元,該會有5間約談室做筆錄,若第一次沒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罰鍰2萬元~25萬元,第二次罰鍰5萬元~50萬元,公平會曾開罰過2次(公平法第43條),其中一位是律師。
(三)調查結果之處理:
做完筆錄後會提出報告於每週三委員會審議。
(四)違反規定之處理:
(1)行政罰(41條):5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再犯:10萬以上5,000萬以下罰鍰,目前公平法要修正,若違反公平競爭,第一次罰鍰10萬~5,000萬,第2次20萬~1億
(2)命令解散
(3)刑罰:若有壟斷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限制競爭,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毀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4)民事賠償: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
侯科長特別強調,如果對公平會處分不服時,可提出行政救濟,但提出行政救濟與繳納罰鍰是兩回事,罰鍰一定要在15天內繳納,金額太大可分期繳納,否則移送後帳戶將遭凍結。

貳、公平法規範簡介
一、立法宗旨:
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
二、適用對象:
公司、行號、同業公會、其他經常提供商品或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包括網路拍賣),目前只有德國、日本將公會列入公平法。早期公會做出決議會員不敢反對,81年公平法實施後,公會只能扮演服務角色。公會不可訂定收費標準,價格統一就沒競爭,但可由主管機關訂。
三、我國公平法特色:
包含「反托拉斯法」及「不公平競爭防止法」。
四、公平法基本架構:
(一)限制競爭:獨佔、結合及聯合行為。
(二)不公平競爭:約定轉售價格、妨害公平競爭、仿冒、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虛偽不實廣告、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行為。
公平法修正後要將維約定轉售價格、妨礙公平競爭移到「限制競爭」中,因維持轉售價格是垂直聯合行為。
五、限制競爭規範:
(一)獨佔:原則上不禁止,但不得有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例如業界認為削價競爭是不好的行為,公平法卻認為很好,公平法保護競爭而非競爭者,故惡性競爭不違法,被競爭者要設法經營、降低成本與其抗衡。市場因削價競爭讓一些公司倒閉,削價競爭廠商會越來越大,趕走所有競爭廠商,但當其成為獨佔企業後再回復價格,則屬不當行為,公平會會處分。
(二)結合:原則上不禁止,但達到一定門檻規定者須事前提出申請,因大企業結合會走向獨佔,前一陣子禁  
止統一與維力結合,統一第一大,維力第二大,結合將使第三大沒存在空間。年營業額100億的公司合併年營業額10億的公司要申報,30天內沒有不准就可以結合,原則上捉大放小,只管大企業。
(三)聯合:原則上禁止,例外申請許可  
。2家以上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價格、數量、品質、劃分市場,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例如會員大會為防止削價競爭,決議公休日由3天提高到5天;律師公會發函給所有會員,不可參加某一公司在網路上所提供的服務,遭公平會處罰。很多律師在學校時沒學過公平法,不懂公平法,因此被公平會處分時要慎選律師,要問他有沒處理過公平會的案子,案子是贏還是輸。侯科長曾處理過一個案子,10幾家公司總共被罰3億多元,與公平會打了4年多的官司,律師費即高達400萬。
(四)例外許可:標準化(銀行IC晶片卡與清算中心)、合理化、專業化(大安溪砂石開採)、輸入聯合(玉米、黃豆含船許可)、中小企業聯合(輪胎業大型貨車輪胎)、 不景氣申請聯合(人造纖維業因不景氣申請聯合減產,由於景氣狀態會變化,未獲允許)。
此外任何聯合行為均不可,目前處罰公會,理事長是待罪羔羊。早期聯合行為沒有先行政後司法,第一次就有刑責,當時主任委員王至剛認為法很重,到民國88年才改為先行政後司法,第1次先罰鍰,第2次才有刑責。現任理事長即使在公會第1次時違法時不是理事長,但只要公會是第2次違法,現任理事長便有刑責。
六、不公平競爭規範:
(一)約定轉售價格:上游廠商不能約定下游廠商轉售價格,例如早期奶粉常規定價格。至於建議售價,若有約束、懲罰條款則不行。
(二)杯葛:某公會公布不友善名單,造成事業無法在市場做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行為。
(三)差別待遇:若交易數量多售價低,交易數量少售價高,信用良好,價格低,此理由合理。
(四)不當限制交易人事業活動:SOGO規定2公里不能設相同專櫃。
(五)搭售:印表機可用副廠墨水匣,所以未處分。
(六)仿冒商品:蠻牛與猛牛、元富証券與元富投顧。
(七)不實廣告:名片、傳單、新聞稿、產品說明會虛偽不實,若強調全國第一、世界第一,要有憑有據。
(八)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九)違法多層次傳銷:要注意多層次傳銷行為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目前法務部在制定施行細則,預計1年後實施,實施後,未經他人同意蒐集資料是違法的,未來主管機關會派人檢查各公司對個人資料保護防範措施,公司及負責人要負連帶責任,要與公司被罰相同金額。公會會員入會資料也要講明用途,且需經當事人要填寫書面同意書後,才可公開刊登在大會手冊中,做任何用途都要經當事人同意。緩衝期間約1年,之前沒同意者,要在1年內取得同意書。
(十)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第10條~第23條無法規範之行為,而該行為又與公平法有關,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可用24條主張。

參、公會聯合行為之規範及處分案例
(一)牴觸公平法之行為:
(1)市場分配。
(2)集體減產。
(3)會員銷售價格協議、訂定、公告、維持或變更。
(4)共同決定銷售條件、服務條件。
(二)符合商業團體法行為:蒐集海外市場及國內外經濟趨勢資料供會員參考,若放在公會網站讓會員自由點選沒問題,但不能發佈媒體,利用記者寫未來趨勢看漲,上升幅度多少,預期什麼產品會上漲等,將會導致會員到時將產品漲價,造紙公會常常在報上說預期工業造紙何時漲價,民國82年告知不能再發佈,但依然發佈,去年罰了兩家紙廠。麵粉公會常發佈國際小麥漲價,麵粉何時漲價,中油宣佈調漲油價,台塑亦跟進,均是違法行為。
(三)自律公約:訂自律公約要非強制性的,會員可以不遵守,若強制會員一定要遵守,要繳保證金則違法。
(四)聯合行為案例:公會限制會員不以減低酬金爭取業務、公會提高當地砂石價格、公會聯合會連續休市5日、公會聯合會調漲學校午餐的收費標準、公會訂定服務收費標準、公會調漲豆腐價格。

肆、結論
公會絕對不要碰觸價格、市場分配、參與協議之行為(公休時間應由會員自行擇定),吃飯時也不要談價格,否則飯局變聯合行為,3年前友達與日韓廠商在飯局談價格問題,談完之後雖沒做,但遭美國指控違反「反托拉斯法」,認為當時有談就算合意,友達誤以為在國內沒問題(國內年行政罰法時效只有3年),國外也應該也沒問題(美國時效是5年),目前仍在訴訟,如果輸了將罰鍰上百億。
訂定價格、收費標準、連續休市幾天,最低價格…都是公會最容易犯的,在與競爭廠商聚會時,避免談價格、市場,公司想結合要注意門檻標準,凡違反商業競爭都會與公平法有關,都有違法問題,如限制他家市場、杯葛…等,若以後發生行為與公平法有關,一定要發函向公平會請示是否為聯合行為。

人氣:2916
台北翻譯公會 - 活動報導 | 2010-08-28 | 人氣:2916

        本旅遊聯誼活動於99年8月28日(星期六)舉辦,沿途參觀蘭陽博物館、羅董養生休閒驛站、博士鴨觀光工廠、林業文化園區及羅東夜市,中午於米麒麟刷刷鍋餐廳餐廳用餐,參加人員包括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及員工眷屬等89人參加,台北市翻譯業職業工會亦隨行參與旅遊,並免費提供8個座位供本會理監事乘坐。

        本次旅遊活動會員代表免費參加,員工、眷屬每人需繳納500元,總計收取45,000元(員工眷屬繳納34,000元、理監事捐贈11,000元),扣除實際支57,776元,不足部分12,776元由理事長贊助。

 

當日行程
台北出發→蘭陽博物館 →米麒麟刷刷鍋餐廳用餐→博士鴨觀光工廠 →羅董養生休閒驛站→林業文化園區→羅東林場肉羹→羅東夜市→自羅東夜市集合,返回溫暖的家!   

 

創會會長與 申小姐

 

 

蘭陽博物館 前合影


 

博士鴨觀光工廠 參觀活動

 

 

博士鴨觀光工廠


 

羅董養生休閒驛站

 

林業文化園區(一)

 

林業文化園區(二)

 

一路上讓人汗流浹背的遊覽車

 

人氣:3157
台北翻譯公會 - 活動報導 | 2010-08-22 | 人氣:3157

本次研習會由理事長敬邀 曹世勤 先生主講

 

先生為本會精心設計的DM

理事長致詞

老師主講



研習會現場

會後合影

本會會員僅兩位參與研習會

希望下次能更踴躍些  

感 謝曹 老師將講師費用全數捐出

理事長亦贊助研習會所有餐點及講義費

 

       該說明會於民國98年12月11日舉辦,會中邀請台北市國稅局綜所股洪淑貞股長演講,本會理事長與會務人員代表參加。    
洪股長依序講解扣繳基本觀念、「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區別、「執行業務所得」中稿費相關規定與解釋令、案例分析。
        依扣繳基本觀念,納稅義務人區分為個人與法人、境內居住者及非境內居住者,境內居住者扣繳率較低;扣繳義務人為公司行號負責人,法令賦予其扣繳責任,若未辦理扣繳將被處罰,此時某公司負責人表示,該公司有位譯者從本國籍變為外國籍,且第2年在國內居留不滿183天,但其並不知情,國稅局5年後始發現該譯者少繳稅,要求該公司賠償並繳了幾10萬,此希望國稅局能改進。洪股長表示,該公司可透過複查、訴願、到行政法院…等行政救濟途徑補救,並表示依所得稅規定,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公司負責人處一倍以下之罰鍰;經通知未依限補繳,處三倍以下之罰鍰。若扣繳後未至金融機構繳納,還有侵占的刑責。
         洪股長接著講解「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區別,前者為提供勞務所得,包括臨時性薪資,後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以技藝自力營生者,自負盈虧,應設收支帳詳細記載其勞務收支項目,屆時併入綜合所得稅做申報,如未設帳冊,稽徵機關依一般同業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稿費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18萬元免納所得稅,所稱「稿費」,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並依財政部解釋函,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定額免納所得;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所支付之報酬非屬稿費,應屬一般勞務報酬,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洪股長並引用立法院公報有關「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僱佣關係」判定標準【註1】提供參考。

        某公司負責人反映,兼職翻譯人員為自力營生,不在公司上班,工作無固定保障亦不受雇於任何人,僅偶爾為公司提供翻譯由公司支付酬勞,不屬僱佣關係,否則無論請律師、工程師均應視為僱佣關係了,且著作權法明確規定翻譯屬於創作,但國稅局不承認,以致政令、執行不一造成困擾,稅捐機關強迫該公司將數百份執行業務的稿費所得改為薪資所得,導致數百人向其求償,勞健保局更因此要求其幫兼職譯者投保勞健保及提撥退休金,稅捐單位執行反覆,之前翻譯文件均可以「稿費」申報,後來變成同樣翻譯文件,出版公司可以「稿費」申報,翻譯公司則不行,後又變成在公司內做翻譯要視為薪資,兼職可視為稿費,現在兼職又不行,同樣解釋令至少出現5種不同執行版本,全世界均公認翻譯是創造,中華民國法律亦明文規定,國稅局解釋令違規立法原意,必須檢討,並有一致的做法。某兼職譯者亦表示,其未領固定薪水,公司不負責其勞健保費,與翻譯社亦無任何僱佣關係,應屬自力營生,所領翻譯費應屬執行業務所得的稿費。洪股長表示臨時性員工提供勞務的所得都是薪資所得。
         職業工會張理事長對此次研討會結果仍有疑義,已於12月21日致函財政部賦稅署,請其釋示「僱佣關係」,以界定翻譯費是否屬稿費性質。

 

【註1】
(一)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判定標準:1.行為是否可自行決定,是否服從公司規範2.財務準則:是否自負盈虧,如委託翻譯,譯者提供勞務而無自負盈虧,即不屬執行業務所得規範3.關係準則:受雇者與公司訂有契約。
(二)僱佣關係判定標準:1.人格從屬性:受雇人必須服從雇主指揮監督2.勞務專屬性,要親自履行,不得使用其他代理人3.經濟從屬性4.納入雇方的生產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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