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源翻譯 ▼
Left1

華碩翻譯 ▼
Left2

品捷翻譯 ▼
Left3

中央翻譯 ▼
Left4

速捷翻譯 ▼
Left5

雅信翻譯 ▼
Left6

哈佛翻譯 ▼
Left7


 ★註: 廣告圖的尺寸 210 x 210px


Products_主選單
會員登入
   
  現任理監事
   
  職 務 : 姓 名
(服務單位)


理 事 長:范姜衛良
(興 巨)


常務理事:戴 廸
(宏 浩)

常務理事:劉 權
(虹 源)


理 事:吳 麗 敏
(名 家)

理 事:楊 文 考
(中 一)

理 事:劉 幼 婷
(虹 源)

理 事:鄭 有 晉
(品 捷)

理 事:吳 怡 臻
(口 藝)

理 事:戴 正 平
(華 碩)


常務監事:董文蘭
(中 華)


監 事:黃 馨 儀
(速 捷)

監 事:李 致 曄
(雅 信)

 

        本研習會於9月17日舉辦,由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處侯文賢科長主講。侯科長經常代表公平會在法庭上與被告進行言詞辯論,並將未依期限繳納罰鍰者移送行政執行署。侯科長依序講授公平會組織與特性、公平法規範簡介、公會聯合行為之規範及處分案例等,內容分述如下:

壹、公平會組織與特性
一、組織:
委員會由9位專任委員組成,以學法律、經濟居多,每週三早上召開委員會議,第一、二、三處根據調查結果提出方案,交由委員會審查是否違法。該會第一處管服務業、第二處管製造業、第三處管不實廣告及多層次傳銷。
二、受理案件與調查程序:
(一)檢舉或主動調查(公平法26條)
1、檢舉:公平會接到檢舉信時會通知檢舉人到場說明及提出證明資料,若違法將立案調查,證據蒐集完成後:
(1)大案件會通知被檢舉與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2)小案件僅需郵寄帳冊等資料文件。
(3)若上述資料仍不足,派員至公司約談。
2、主動調查:若有違法的消息上媒體,公平會會主動調查。
(二)拒絕調查之處分:
接到調查函一定要依規定時間前來說明,如果不來要請假,否則第二次發函先罰3~5萬元,該會有5間約談室做筆錄,若第一次沒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罰鍰2萬元~25萬元,第二次罰鍰5萬元~50萬元,公平會曾開罰過2次(公平法第43條),其中一位是律師。
(三)調查結果之處理:
做完筆錄後會提出報告於每週三委員會審議。
(四)違反規定之處理:
(1)行政罰(41條):5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再犯:10萬以上5,000萬以下罰鍰,目前公平法要修正,若違反公平競爭,第一次罰鍰10萬~5,000萬,第2次20萬~1億
(2)命令解散
(3)刑罰:若有壟斷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限制競爭,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毀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4)民事賠償: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
侯科長特別強調,如果對公平會處分不服時,可提出行政救濟,但提出行政救濟與繳納罰鍰是兩回事,罰鍰一定要在15天內繳納,金額太大可分期繳納,否則移送後帳戶將遭凍結。

貳、公平法規範簡介
一、立法宗旨:
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
二、適用對象:
公司、行號、同業公會、其他經常提供商品或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包括網路拍賣),目前只有德國、日本將公會列入公平法。早期公會做出決議會員不敢反對,81年公平法實施後,公會只能扮演服務角色。公會不可訂定收費標準,價格統一就沒競爭,但可由主管機關訂。
三、我國公平法特色:
包含「反托拉斯法」及「不公平競爭防止法」。
四、公平法基本架構:
(一)限制競爭:獨佔、結合及聯合行為。
(二)不公平競爭:約定轉售價格、妨害公平競爭、仿冒、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虛偽不實廣告、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行為。
公平法修正後要將維約定轉售價格、妨礙公平競爭移到「限制競爭」中,因維持轉售價格是垂直聯合行為。
五、限制競爭規範:
(一)獨佔:原則上不禁止,但不得有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例如業界認為削價競爭是不好的行為,公平法卻認為很好,公平法保護競爭而非競爭者,故惡性競爭不違法,被競爭者要設法經營、降低成本與其抗衡。市場因削價競爭讓一些公司倒閉,削價競爭廠商會越來越大,趕走所有競爭廠商,但當其成為獨佔企業後再回復價格,則屬不當行為,公平會會處分。
(二)結合:原則上不禁止,但達到一定門檻規定者須事前提出申請,因大企業結合會走向獨佔,前一陣子禁  
止統一與維力結合,統一第一大,維力第二大,結合將使第三大沒存在空間。年營業額100億的公司合併年營業額10億的公司要申報,30天內沒有不准就可以結合,原則上捉大放小,只管大企業。
(三)聯合:原則上禁止,例外申請許可  
。2家以上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價格、數量、品質、劃分市場,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功能,例如會員大會為防止削價競爭,決議公休日由3天提高到5天;律師公會發函給所有會員,不可參加某一公司在網路上所提供的服務,遭公平會處罰。很多律師在學校時沒學過公平法,不懂公平法,因此被公平會處分時要慎選律師,要問他有沒處理過公平會的案子,案子是贏還是輸。侯科長曾處理過一個案子,10幾家公司總共被罰3億多元,與公平會打了4年多的官司,律師費即高達400萬。
(四)例外許可:標準化(銀行IC晶片卡與清算中心)、合理化、專業化(大安溪砂石開採)、輸入聯合(玉米、黃豆含船許可)、中小企業聯合(輪胎業大型貨車輪胎)、 不景氣申請聯合(人造纖維業因不景氣申請聯合減產,由於景氣狀態會變化,未獲允許)。
此外任何聯合行為均不可,目前處罰公會,理事長是待罪羔羊。早期聯合行為沒有先行政後司法,第一次就有刑責,當時主任委員王至剛認為法很重,到民國88年才改為先行政後司法,第1次先罰鍰,第2次才有刑責。現任理事長即使在公會第1次時違法時不是理事長,但只要公會是第2次違法,現任理事長便有刑責。
六、不公平競爭規範:
(一)約定轉售價格:上游廠商不能約定下游廠商轉售價格,例如早期奶粉常規定價格。至於建議售價,若有約束、懲罰條款則不行。
(二)杯葛:某公會公布不友善名單,造成事業無法在市場做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行為。
(三)差別待遇:若交易數量多售價低,交易數量少售價高,信用良好,價格低,此理由合理。
(四)不當限制交易人事業活動:SOGO規定2公里不能設相同專櫃。
(五)搭售:印表機可用副廠墨水匣,所以未處分。
(六)仿冒商品:蠻牛與猛牛、元富証券與元富投顧。
(七)不實廣告:名片、傳單、新聞稿、產品說明會虛偽不實,若強調全國第一、世界第一,要有憑有據。
(八)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九)違法多層次傳銷:要注意多層次傳銷行為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目前法務部在制定施行細則,預計1年後實施,實施後,未經他人同意蒐集資料是違法的,未來主管機關會派人檢查各公司對個人資料保護防範措施,公司及負責人要負連帶責任,要與公司被罰相同金額。公會會員入會資料也要講明用途,且需經當事人要填寫書面同意書後,才可公開刊登在大會手冊中,做任何用途都要經當事人同意。緩衝期間約1年,之前沒同意者,要在1年內取得同意書。
(十)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第10條~第23條無法規範之行為,而該行為又與公平法有關,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可用24條主張。

參、公會聯合行為之規範及處分案例
(一)牴觸公平法之行為:
(1)市場分配。
(2)集體減產。
(3)會員銷售價格協議、訂定、公告、維持或變更。
(4)共同決定銷售條件、服務條件。
(二)符合商業團體法行為:蒐集海外市場及國內外經濟趨勢資料供會員參考,若放在公會網站讓會員自由點選沒問題,但不能發佈媒體,利用記者寫未來趨勢看漲,上升幅度多少,預期什麼產品會上漲等,將會導致會員到時將產品漲價,造紙公會常常在報上說預期工業造紙何時漲價,民國82年告知不能再發佈,但依然發佈,去年罰了兩家紙廠。麵粉公會常發佈國際小麥漲價,麵粉何時漲價,中油宣佈調漲油價,台塑亦跟進,均是違法行為。
(三)自律公約:訂自律公約要非強制性的,會員可以不遵守,若強制會員一定要遵守,要繳保證金則違法。
(四)聯合行為案例:公會限制會員不以減低酬金爭取業務、公會提高當地砂石價格、公會聯合會連續休市5日、公會聯合會調漲學校午餐的收費標準、公會訂定服務收費標準、公會調漲豆腐價格。

肆、結論
公會絕對不要碰觸價格、市場分配、參與協議之行為(公休時間應由會員自行擇定),吃飯時也不要談價格,否則飯局變聯合行為,3年前友達與日韓廠商在飯局談價格問題,談完之後雖沒做,但遭美國指控違反「反托拉斯法」,認為當時有談就算合意,友達誤以為在國內沒問題(國內年行政罰法時效只有3年),國外也應該也沒問題(美國時效是5年),目前仍在訴訟,如果輸了將罰鍰上百億。
訂定價格、收費標準、連續休市幾天,最低價格…都是公會最容易犯的,在與競爭廠商聚會時,避免談價格、市場,公司想結合要注意門檻標準,凡違反商業競爭都會與公平法有關,都有違法問題,如限制他家市場、杯葛…等,若以後發生行為與公平法有關,一定要發函向公平會請示是否為聯合行為。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
發表者 樹狀展開

分類-新News

公會最新消息

  • 2022-11-30 公告 社會局評鑑本會為111年度甲等團體
            第3組17個團體(108年116個)報名參加,評分優等8個、甲等6個。本會評分結果為甲等。(本會歷年評鑑:99年、102年、105年為優等,10...

理監事會

  • 2023-11-28 公告 第12屆第3次理、監事會
    壹、時    間:民國112年11月24日下午6:30 ~ 8:30 貳、地    點:柚子花花客家菜        ...

會員大會

公會公告

活動報導

  • 2022-07-13 公告 「電腦輔助翻譯技術與應用」交流線上會議
    7月13日 本公會與台北市商業會合辦「職能經驗交流線上會議」,特別邀請本公會范姜衛良理事擔任主題分享嘉賓,以「電腦輔助翻譯技術與應用」介紹如何利用科技改善翻譯的品質與速度、翻譯記憶系統、各種數位工具來...

公會資訊

日本語

  • 2016-01-01 日本語
    TAAT台北翻訳協会(中国語名:台北市翻訳商業同業公会)は1989年に国際的な学術および文化の交流、台湾の経済発展を目的として、政府方針に基づいて設立された台北の翻訳業界団体です。翻訳事業に関する調査...

會員名冊-

  • 2018-08-09 公告 113年度會員名冊
      No 會員名稱 會員 代 表 電話/傳真 地         ...
焦點News
人氣:65535
taat - 感謝函專區 | 2014-07-27 | 人氣:65535

       

        台北市翻譯商業同業公會成立於1989年10月,承各發起籌備委員犧牲奉獻,得以順利籌組成立運作,迄今擁有會員50餘家,分支機構遍及全省及海外,專業、特約從業人員不下數千,其專業素養、工作嚴謹、豐富經驗以及服務熱忱,早已享譽海內外,尤以移民、留學、置產、專業文稿…等等之各類文書,翻譯認證更是聲譽卓著。
       本會會員
均為合法設立公司,並經本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入會,擁有精通世界各主要外國語文之優秀專業翻譯人才,能提供社會大眾與工商業界高水準的翻譯服務能提供社會大眾與工商業界高水準的翻譯服務,只要客戶有翻譯需求,本會會員就會盡力為客戶解決問題。

      本會並設「糾紛處理委員會」,若消費者對本會會員翻譯品質有疑慮,可委由該委員會以第三者角度公正處理,增加消費者保障。

 

請點會員名冊本會會員聯絡。

 

全球翻譯 ▼
Right1

萬大翻譯 ▼
Right2

宏浩翻譯 ▼
Right3

名家翻譯 ▼
Right4

中華翻譯 ▼
Right5

億華翻譯 ▼
Right6

興巨資訊 ▼
Right7


 ★註: 廣告圖的尺寸 210 x 210px


搜尋
目前線上使用者
  • 4人線上 (1人在瀏覽公會最新公告訊息)

    會員: 0
    訪客: 4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