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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氣:2301
台北翻譯公會 - 活動報導 | 2011-11-18 | 人氣:2301

       本研討會於11 月18 日舉行,主辦單位為國家教育研究院。研討會依序為專題演講、翻譯論壇及綜合座談等3個階段,除邀請Dr. Valerie Pellatt(英國新堡大學現代語言學院)、黃友義副總裁(中國國際出版集團)及林慶隆主任(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發展中心)專題演講外,並敬邀約產、官、學界相關代表人參與翻譯論壇研討,會後舉辦綜合座談。
       本會理事長受邀參與翻譯論壇C場次(產業界的探析)會談,理事長於論壇中發言表示,教育部舉辦考試若能針對專業文件,較符合業界需求,並表示翻譯市場削價競爭,支付給譯者價錢低,讓譯者覺得像廉價勞工。翻譯業職業工會張理事長建議筆譯考試應朝審查方向,口譯考試則從聽力、即席表達能力方面去鑑識,並強調政府不應只重視舉辦考試,翻譯採購時一樣要重視品質。台師大譯研所陳子瑋教授表示國家教育研究院與台師大合作規劃產業調查,希望大家支持,並強調過去台師大的小型翻譯社,是同學在學時間自己組成的口筆譯小組,所方沒參與,而現在已經不做,台師大參與新的研究案為中立的第三方。群學出版社總編輯劉鈐佑表示,其缺乏社會科學專業翻譯人才,而任用譯者重視試譯而非考試證照。嘉和口筆譯公司葉泰民表示,對譯者任用,筆譯看試譯,口譯則相信師大、輔大的資格專業考試及優秀譯者推薦。
        最後舉辦綜合座談,由產、官、學界代表進行結論發表。
研討會結論將做為制定台灣翻譯政策白皮書之參考,研討會詳細內容請詳附檔[(2011臺灣翻譯研討會(1)(2))]。

人氣:2352
台北翻譯公會 - 活動報導 | 2011-11-18 | 人氣:2352

        本研討會於11 月18 日舉行,主辦單位為國家教育研究院。研討會依序為專題演講、翻譯論壇及綜合座談等3個階段,除邀請Dr. Valerie Pellatt(英國新堡大學現代語言學院)、黃友義副總裁(中國國際出版集團)及林慶隆主任(國家教育研究院編譯發展中心)專題演講外,並敬邀約產、官、學界相關代表人參與翻譯論壇研討,會後舉辦綜合座談。
        本會理事長受邀參與翻譯論壇C場次(產業界的探析)會談,理事長於論壇中發言表示,教育部舉辦考試若能針對專業文件,較符合業界需求,並表示翻譯市場削價競爭,支付給譯者價錢低,讓譯者覺得像廉價勞工。翻譯業職業工會張理事長建議筆譯考試應朝審查方向,口譯考試則從聽力、即席表達能力方面去鑑識,並強調政府不應只重視舉辦考試,翻譯採購時一樣要重視品質。台師大譯研所陳子瑋教授表示國家教育研究院與台師大合作規劃產業調查,希望大家支持,並強調過去台師大的小型翻譯社,是同學在學時間自己組成的口筆譯小組,所方沒參與,而現在已經不做,台師大參與新的研究案為中立的第三方。群學出版社總編輯劉鈐佑表示,其缺乏社會科學專業翻譯人才,而任用譯者重視試譯而非考試證照。嘉和口筆譯公司葉泰民表示,對譯者任用,筆譯看試譯,口譯則相信師大、輔大的資格專業考試及優秀譯者推薦。
        最後舉辦綜合座談,由產、官、學界代表進行結論發表。
研討會結論將做為制定台灣翻譯政策白皮書之參考,研討會詳細內容請詳附檔[(2011臺灣翻譯研討會(1)(2))]。

 

        台北市商業會為加強推行商業道德及商場禮貌運動,舉辦100年度優良商號選拔,本會會員虹源翻譯有限公司由本會推薦,經台北市商業會評定獲選,10月25日接受表揚。

        虹源負責人劉天行先生(左一)、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副局長林萬發(中)合影。

        台北市商業會為加強推行商業道德及商場禮貌運動,舉辦100年度優良商號選拔,本會會員虹源翻譯有限公司由本會推薦,經台北市商業會評定獲選,10月25日接受表揚。
 

          虹源負責人劉天行(左一)、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副局長林萬發(中)合影。

        據本會會員反映,許多駐外館處對需要送回台灣的證明文件,往往請申請人先準備中文譯本,並在國外將其中文譯本與原文同時蓋章,擠壓我翻譯同業工作的機會,據此,本會去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建請領務局去函所有駐外單位,文件僅負責驗章即可,中文譯本部分則留給台灣的翻譯社來做。領務局覆函表示,只要申請人所繳交文件符合申請程序,駐外館處即予受理。另目前國內「公證法」等相關規定並無「如非國內要證機關規定及特殊語文者,應於回國後再行翻譯並由國內之公證人辦理認證」之相關規定,在相關法令未修訂前,該局尚難依本會建議,通令駐外館處要求申請人須返國辦理中文譯本翻譯事宜。

 

公協會服務業人才建立公平競爭機制研習會

壹、公平競爭法基本認識
一、競爭法發軔:
公平法的中心精神在競爭,競爭法最早是工業革命後開始,因工業革命發展,造成很多企業巨人,掌控石油、鐵路、鋼鐵、菸草、糖業等重要產業,並以信託方式控制,稱為Trust(托拉斯)。1890年,美國國會認這種行為有必要加以節制,所以通過了休曼法,為規範托拉斯行為的法律,後來陸續訂定克萊登法、羅賓遜派特曼法及聯邦交易委員會法。美國1890年實施此法,20年後才開始積極執法。

 二、我國公平法特色
在國際趨勢國際壓力下,立法院通過了公平法,並於80年2月4日經總統公布,81年2月4日施行。當時因為沒有消費者保護法,所以公平法兼擔消費者保護精神在內,第一條有消費者利益。公平會前10年不敢執行的太努力。因違反聯合行為,負責人有刑責,業界老闆認為此法太嚴厲,為順應趨勢,民國91年修法,先行政後司法,企業界如果有壟斷市場的行為,違法聯合行為,第1次只是行政處分,第2次才有刑責。此法在實施過程中,每個國家企業界都很恐懼,美國也是20年後才開始具體執法。
美國休曼法在規範反托拉斯法,在德國叫限制競爭法。在從事商業交易行為中,整個市場狀態,有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美國、德國與日本,分開成兩個法,我國立法委員將兩個法併在一起,稱公平交易法。

三、公平法基本架構
(一)限制競爭:獨佔行為、結合行為及聯合行為。
(二)不公平競爭:約定轉售價格行為、妨害公平競爭行為、仿冒他人商品或服務表徵行為、虛偽不實廣告、損害他人營業商譽行為、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行為。

四、公平法之未來架構
(一)限制競爭:獨佔行為、結合行為、聯合行為、約定轉售價格行為及妨害公平競爭行為。
(二)不公平競爭:仿冒他人商品或服務表徵行為、虛偽不實廣告、損害他人營業商譽行為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行為。
【備註】約定轉售價格:廠商限制供貨商或下游廠商賣多少錢,去沒有刑責,未來會有刑責。
 
五、適用對象:公司、行號、同業公會、其他提供商品或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備註】公會原本列於施行細則中,早期公會角色吃重且有力量,公會規定事情,會員不敢不從,公會做出決議會員不敢反對,81年公平法實施後,公會只能扮演服務角色。公會不可訂定收費標準,價格統一就沒競爭,但可由主管機關訂。目前只有德國、日本將公會列入公平法。

六、競爭之意涵:
1.競爭之意義
競爭是公平法的核心,希望市場競爭有公平的機會,本法所謂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希望公司行號能在市場上用這種方式增加交易機會,此行為是良性的。
2.為何要鼓勵競爭:
經濟學之父Adam Smith說「我們每天的食物,不是來自於酒商肉販的善心義舉,而是來自他們的自利心。」自利心他們要賺錢,大家都為了賺錢,所以要鼓勵競爭,有競爭才能出現更好的價格、品質、數量,對消費者有利。
3.為何要防止限制競爭,
Adam Smith說「同行相忌,但如果他們聚在一起,必定是商量如何將價格。」
4.廠商先天有規避競爭的誘因
    (1)獨占市場:將討厭的競爭的者趕出市場!(去除的行為,把新的競爭者趕出去,不讓他進來)
    (2)聯合壟斷:跟競爭者說好不競爭。
    (3)合併或購併:乾脆把搗蛋鬼買下來!公平法未規範惡意併購,
5.為何要鼓勵競爭?因為競爭
 (1)可產生較低價格,吸引消費者購買。
 (2)如何生產效率,降低成本。
 (3)較好的品質
(4)較多的選擇:A廠商的東西不好,可選擇B廠商的。
     (5)持續的創新:為了提昇效率,公司要持續的創新。

七、限制競爭VS.不公平競爭
    整個公平法包括限制競爭與不公平競爭,重視競爭行為對他事業競爭或交易之妨礙,而影響到市場競爭結構,及對自由競爭所產生之限制效果。這家事業一定有市場力量,例如:獨佔,市場只有一家公司或市場佔有率超過50%,他做的任何舉動及行銷策略都會影響消費者,也影響到競爭同業,必須維持秩序,獨佔廠商不可濫用,讓小廠商慢慢長大,互相競爭。
    不公平競爭 不實廣告 不一定要有市場力量,因為他違反商業倫理道德及效能競爭,

八、限制競爭規範
(一)獨佔:原則上不禁止,但不得有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讓小家廠商無法參與市場。透過效率、競爭、價格、創新、取得專利權,而取得獨佔市場地位,公平法不禁止,只禁止其他影響市場地位行為,如打壓、排擠(公平交易法第10條)。案例:
1.中油公司跟加油站說,只能使用國光牌潤滑油,不能進外國廠商的機油,否則斷貨。讓外國廠商不能進來台灣市場。
2.潤滑油1瓶100元,中油獨佔,認為有外國廠商進來,加油站還是只能賣100元。
3.國小參考書不論選康軒、南一、翰林,老師選書,書商送電視機贈品給老師,參考書由學校供應,賣完才輪到外面書局,書商有獨佔地位,為特別優惠行為。
(二)結合:2家結合並不反對,但達到一定門檻規定者須事前提出申請,若結果不好,公平會會禁止,台北市、新北市有線電視有2家集團,希望相互持股,不允許目前新聞局規定有線電視收費標準,每裝一戶每月收500多元,最高不能超過600元,因大企業結合會走向獨佔,前一陣子禁  結合讓消費者沒其他選擇對象,公平會就不準。
(三)聯合:原則上禁止,

貳、聯合行為之違法性認識:
一、聯合行為之弊病
聯合行為會限制市場競爭,妨礙價格調整、服務提升及技術創新等功能,危害消費者權益甚鉅,是所有限制行為中惡性最重,故公平法對聯合行為,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規範方式,原則上禁止事業藉由聯合方式,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機能,以維護市場自由競爭機制。聯合行為規定詳公平法第7條。
二、聯合行為之目的
兩家有相互競爭性質之廠商,為謀彼此間之共同利益,避免因競爭引起之不確定性,透過公開或祕密方式,針對某特定的競爭事項,相互協商有關商品價格、生產量、或銷售量等之共同行為,以達到提高價格或限制數量,增加利潤之目的。不用競爭就不會降價,利潤會提高。
國內規定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行為,美國包括水平與垂直,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因為同業公會力量比兩家公司大,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決議,會造成全國產業業者做同行為,對市場影響大,前一陣子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因訂收費標準被處分,會員說「公會要為會員解決問題,不訂收費標準公會成立目的何在?」處分是理事長而非會員,在美國誰參加開會,做出決議的每一個人都有事,而不是理事長有事,國內規範理事長,因為現在誰講什麼話,會議記錄不顯現,也沒錄音,最後決議由理事長蓋章,就抓蓋章那個人,最省事,否則一個個去抓,牽扯大。有刑責

三、聯合行為之意涵:

四、聯合行為之法律構成要件:
(一)原則上禁止,例外許可
(二)聯合定義:
1.2家以上事業
2.具有水平競爭關係之事業
3.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4.共同決定價格、數量、品質、劃分市場
(三)常見型態:
    1.共同訂價
    2.聯合減產:高鐵出來後,航空公司減班,我們認定違法行
為,之後民航局幫他們解脫,說政府要他們聯合減班,於是被行政院撤銷掉。
3.劃分勢力範圍
4.工程圍標:政府採購法實施後由工程會處理。

五、合意方式:聯合行為不論在行政訴訟行政願訴願會或法院審理,他們都會注意合意方式,公平會必須證明你們有合意,早期合意方式還有契約、協議書,被抓了幾次後大家學乖了,不再白紙留黑字,出現其他方式合意,,公平會會去查什麼時候有吃飯聚餐,在那裡開理事會、會員大會,只有在這種場合才有可能出現意識聯絡,大家又聰明了,不開會,目前又引進國外方法,稱「一致性行為」,從事後判斷,例如大家在某個時候突然共同漲價了,然後說我們沒有開會、沒有契約書也沒有協議書,公平會如何證明有共同的合意,必須證明外在的行為是一致性(同時漲價)+意思聯絡的事實(查吃飯時間,當做意思聯絡事實);外在的行為是一致性(同時漲價)+其他間證據(雖查不到吃飯,但會查有什麼誘因、經濟利益等行為)
例如中油台塑競爭關係,從來不吃飯也不開會,每次是他漲我後來漲或我漲他後來漲
六、豁免行為─申請許可
    (一)當然違法之聯合行為類型
        1.惡性卡特爾(hard core cartels)
不論公會或事業,只要有談到固定價格、圍標、生產限制、生產配額、分配顧客、分配交易區域的行為,都是當然違法的,不論任何理由、國內國外,各國政府都列為惡性卡特爾。
2.例外許可
標準化(銀行IC晶片卡與清算中心)、合理化(高科技業共同研發晶片,能讓技術提升)、專業化(砂石業申請聯合開採)、輸入聯合(玉米、黃豆,可以從國外共同運進來,之前麵粉公會,小麥雖然取得輸入聯合許可,但他管制一艘船進來的量,國內32家麵粉廠每一家只能配多少,談到配額,超越允許輸入聯合的範圍而被罰2,000萬,我認定違法7年時間,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違法2年時間,違反行為未推翻,但罰鍰改罰600萬)、中小企業聯合(輪胎業大型貨車輪胎聯合訂價)、 不景氣申請聯合(人造纖維業因不景氣申請聯合減產,由於不景難定義,未獲允許)。

七、補充
聯合行為,美國、德國稱卡特爾行為,美國是最早有反托拉斯法的國家,1890年通過,美國違法判斷原則為當然違法(談到價格、市場…)與合理原則,美國認為GFT廠商銷售到美國面板的價格是卡特爾行為,美國處分完之後換歐盟,歐盟也認為他違反「反托拉斯法」,罰我們奇美電、友達、華映…,樂金、德基5家廠商因共同操作價格,重罰4.64億歐元,其中奇美電3億、友達1.6億、台積810萬、華映900萬、LGD2.15億,總共罰173億,三星,2006年11月12日美國司法部新聞說華映因從2001年~2006年與LG廠商談到電腦螢幕、筆記型電腦、液晶電視、液晶面板…等之價格,華映被罰美金6,500萬,對除了友達外7家廠商(華映、奇美電、LGD、樂金…) 採取認罪協商,友達不認罪,4位高級經理人去美國開庭作證,被限制出境,美國、歐盟已將反托拉斯法當做打擊工具,美國國庫欠收,把我們當成提款機,
2001年9月24日開始第一次召開水晶會議,至2006年美國新頌總共提供了59次會議記錄,被下游廠商戴爾(Dell)、Motorla、Apple舉發,他們到美國控告亞洲這邊聯合操控價格,美國開始調查,歐盟從2009年控告,拿到2001年10月份到2006年2月份,拿到60次會議記錄,並指出廠商台灣福華、力霸、西華飯店開會,台灣廠商雖在台灣開會,但因產品銷往美國、歐盟,故有國際管轄權,一樣違反該國反托拉斯法,
窩裡反條款日韓實施後效果好,廠商排隊搶著告密,法可能今年10月或明年通過,會沒準備好,但丁守中委員有提案,未來將修41條之1,讓該法條單獨通過,友達將來訴訟,美國訴訟費用很高,律師費高達幾百萬美金,若認定違法罰鍰預估達1億美金,參與開會的自然人可罰到10萬美金(公平會不罰開會的人),也是公司要付,4人起碼罰400萬美金,律師費約1,000萬美金,友達認知承認去開會,有談價格、數量,沒有結論,沒有強制力,也沒訂定未遵守會議的罰則,故認為未違反反托拉斯法,但美國惡性卡特爾,只要談到價格、產能協商,聯邦交易委員會就認定違反反托拉斯法,美國認為有談到最低價格、價格範圍、討論過去一個月及未來兩個月訂價,有資訊的溝通,在美國是反托拉斯法的行為,在台灣公平法也一樣,美國管因為東西賣到我的市場,台灣廠商意圖影響美國貿易,因為開會結果可合理預見將來消費者買到面板的價格貴,奇美等4家面板廠,歐盟影響會員國間的貿易,台灣廠商要到世界做生意,要注意國際反托拉斯法的管轄權,固定價格、市場分割,世界各國共識,日本也一樣,談到價格、數量也都違法,
     開會經理人以後都有罰金問題,14年以下有期徒刑。有許多被關4年。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美國法律規定有集體訴訟,每州都有,51洲中有10洲、20洲跟友達你們反托拉斯行為違反我們消費者利益,要告你賠償我們損害,可提3、4倍賠償,所有各州檢察長都可以幫消費者告,越晚合解,獨自承受鉅額損害賠償的機會越高,每洲都要陪,加上歐盟,損失慘重,歐盟沒有刑事責任,
公平會調查完畢,2001~2006,行政罰鍰規定期限只有3年,超過時效,不能罰面板廠商,最後一次行為到2006年12月份,因為此事情,公平法修正版本追訴權延長到5年,台灣業者沒有警惕性,1.先行政後司法2.沒有民事賠償責任3.罰鍰第一次最高 2,500萬太低,法律最輕,美國有刑責,歐盟沒刑責但罰鍰高,按全球營業額10%算,最早提供者可免除罰鍰,日本有刑責、罰鍰,
麵粉公會聯合行為從60幾年開始,案子用經濟學消費者剩餘試算,約7億,7年內聯合行為消費者損失約20億,大家聰明沒有協議、書面但有內線,會檢舉都是內部分贓不公平,廠商設備好,每年限制產量,封閉市場外人無法掌握,
日本按營業額百分比算,
通訊傳播方便廠商交換資訊,
工業用紙公會常常在報上說國際工業紙漿飆漲,所以9份工業用紙不排除有波漲價行為,等於公告業者9月份漲價的訊息,民國82年告知不能再發佈,但依然發佈,前年罰了兩家紙廠。
主要主管機關沒有通信監察權與搜索權,無法調閱資料與約談,目前公平法想爭取,但司法院不同意,日本可派出檢察官,有搜索權

寬恕政策
必需在案子未被發現時主動提供100%免,調查中協助調查減輕,提供資料換取避免受罰,以降低行政成本,。
提供人如何保密,依公平法27條之1,被罰可申請閱覽,案子如果被處分也可閱卷,到行政法院行政訴訟也可閱卷,閱卷過程中可能發現告密者,鼓勵告密要保密,目前考慮是全部處分,對告密者再發行政處分徹銷掉,有被處分的拿出處分書,沒有收到就是告密者,目前思考如何讓大家不知道是誰,我國目前行政豁免,
41條之1丁
提供資料要先經我們同意,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草案已出來,41條配合丁守中委員10月份要審,辦法要配合拿出來,因為他同時要看,
條件一:
時間:本會調查以前
條件二:

二、
公會聯合行為之規範:
一、牴觸公平交易法行為類型:
    (一)限制事業進出特定市場:
(二)限制特定市場競爭,妨礙市場功能
    1.於會員間劃分製造商或銷售商服務之種類、規格,以使其協同規範製造之商品或銷售之服務,或建立事業之獨佔力,亦即公會不能幫會員分等級,例如A級廠商只能做什麼,例如B級廠商只能做什麼,公會沒有這個權力。
    2.以拒絕許可之方式限制新商品之運送或對新商品銷售設限,沒有會員證書不可從事此行業。
(三)限制商品產能或服務規模擴充之行為
(四)限制商品製造、運送或銷售之行為及限制勞務提供之行為。
    1.公會協商集體減產。
2.公會限制發貨行為:雞蛋業規範運輸業不能運送。
3.公會成立聯合社統一採購行為。
(五)有關會員銷售商品之價格或服務報酬之協議、訂定、公告、維持或變更。律師公會發函請律師以後要收面談費(沒說收多少錢)遭處分,收不收律師自己做主。公會不可因業者說公會存在在幹嘛,公會存在在幫會員訂定共同價格標準,有業者希望公會不訂價格訂收費項目,公會沒有權利訂,收什麼錢業者自己思考,比如老客戶可以不收錢,如果公會硬性規定收錢。項目也不能定。同意內政部規定於兒童育照顧法中由內政部規定收費項目而非公會規定,不能訂定保母費用,如果主管機關願意幫忙訂,公平會沒意見,
建築師法原本規定公會可依章程訂定收費標準,後被我們處分又被行政院撤銷,我們還是堅持,最後
會計師法已經把公會訂定收費標準拿掉了,公平會放寬同意經管會可負責督導會計師應該收費要注意那些項目,如果會計師削價競爭違反成本,主管機關應該去查帳。簽證有無違反會計師簽證規格,交通部找我們說遊覽車公會說市場太亂,我們說遊覽車不能訂,不是大眾運輸,大眾運輸如航空公司、客運車才有票價上下限,
    主管機關願意幫你扛責任由他們訂我們沒意見,通常要做協商,公會絕對不能談到價格,包括收費項目,不要發函做這個動作,第一次處分行政罰,第二次處分現任理事長有刑責,公會曾被公平會罰第14條或第19條,請注意不要再犯第二次,
會員罵再兇都不能訂,因為你們要扛責任

(六)限制商品或服務交易地區或交易對象之行為。
    1.以劃分或協同規範之方式限制會員之交易地區或交易對象。瓦斯、砂石公會還在做此行為,他們劃分市場,都還在辦。
    2.約制會員接受訂單之行為或方式,或投標資格。
    3.無具體或合理標準,以對會員區分等級之方式限制會員之交易對象。
(七)共同決定商品銷售條件、服務條件或其他有關銷售條件。
    公會不能約會員交易條件,只能收幾個月的期票,
    很多公會經不起會員折磨,公會要服務會員,幫忙提供收費標準,如果會員不相信,請他打電話到公平會溝通,那些是違法,
(八)以不當之交易限制或不公平交易之方法為內容訂立國際協定或契機。
二、符合商業團體法行為:
    (一)蒐集資料供會員參考,例如海外市場及國內外經濟趨勢等資料。但造紙公會蒐集2、3個月2年後產業行為,放在網站上,但說預估2個月後工業造紙會漲價。不要做判斷、評議,做判斷可能大家會不約而同在那個時候做同樣行為,便是所謂聯合行為。
(二)研發推廣或指導會員有關經營管理之技巧,並提供教育訓練
(三)自律公約:原則上可以,如涉及公平交易聯合行為規定,仍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解釋或許可。如果公會會員認為要訂某樣自律公約,可將公約內容在初稿尚未經會員大會通過前,先函請公平會表示意見、解釋,以保障公會。
    1.為提高經營效率及便利消費者之選購,建立一套非強制性之規格或品質之自我規範標準。會員最好能遵守,不遵守也不會怎樣,強制性就是聯合行為。談到規格品質自我規範,設定標準達到聯合行為合理化、專業化
2.為避免不公平競爭行為,例如過度贈品、誇大不實’廣告等,建立一套非強制性之合理自律規範行為。

重要聯合行為案例
一、中油/台塑案:
    適用一致性行為,不是合用合意,而是兩年內共20次同時同幅調整油價(其他間接證據), 經濟利益台塑中油漲價時間價格一樣,賺的利益一樣,判斷極有可能是一致性行為的聯合行為。每次中油漲價就打新聞透過媒體漲價台塑也跟著漲,中油台塑給加油站利潤每公升約7元,目前因經濟部管浮動油價,主管機關有公式,經濟部能源局幫兩家公司背書,公平會目前不能動作,不能處分,行為一樣但經濟部能源局有浮動油價公式,但若反應激烈,公平法還是可以介入,各公會不要透過媒體,是記者來訪問我,意思一樣,不論透過任何型式,只要看出目標讓業者知道價格調整資訊都算,當初處分1,300萬被行政院撤銷只罰600萬,
二、水泥案:
    調查4年,行政訴訟5年,前後9年,訪談超過500家廠商,國內10家水泥生產者及11家儲槽或通路業者參加國際卡特爾,為了阻止菲律賓Cemex進入南部市場,要成立儲槽或通路,怎做協調部分水泥生產停產或退出市場,給他錢,穩定水泥行情,以往有些沒效率生產過剩,台灣廠商跟菲律賓業者談,叫他不要進來,也不外銷水泥到菲律賓,要日本減少水淬爐石銷到台灣數量,限量發貨,縮小訂單,聯合調漲價格(由90年每公噸1,300元上漲至93年2,150元~2,250元),台泥等21家廠商被罰2億1,000萬,據聞台泥律師費付了400萬,國安局認為水泥漲價不合理移到我們這裡,只要有聯合一定有訊息,當初怕行政法院撤銷,因台泥業者政經勢力龐大,案子所以沒經過行政院訴願會,因為我辦聽證,行政程序法規定辦聽證可跳掉行政救濟這關,
    很多行政機關與業者互相有聯絡,比較會站在業者立場想事情,公平會比較獨立,直接辦聽證會到法院去做,
三、台灣省餐盒食品公會開會決議,規定21縣市餐盒食品公會要轉知會員,去參標時便當價格不得低於40元。每位業者繳交公會30萬元,違約30萬元會被扣,
四、北誼興業等19家共同調高價格,搶客戶事業合意成立瓦斯行即使通過消防檢查1.拿不到分裝廠商不幫你裝瓦斯,透過其他瓦斯行轉供,那家瓦斯行就會被砸店,因為反社會份子在做監督,北部被罰1億多,南部被罰1億多,還是阻止不了,結構難打破,分裝問題目前台灣只有19家,19家業者聯合下游業者但我們還是儘量去抓, 目前我們還在思考這問題
五、台南區藥品學術交誼連心會(賣地下電台的藥),共同決定藥品價格,收音機藥行送的,
公平會只管市場交易困擾是主管機關 結構如果不改變很難抓,

法律責任:
民事賠償部分:除去侵害請求權及防止傷害請求權,3倍損害賠償,國內律師很少會打這種官司,沒什麼效果。
刑事責任:除商業毀謗要自訴,違法傳銷直接移送地檢署,其他先行政後司法,第二次才有2~3年有期徒刑,可以辦緩刑,沒嚇阻力,
行政責任:第一次違法者處5萬~2,500萬罰鍰,注意行政救濟與罰鍰是兩回事,被處罰鍰不論有無理由,請於文到15天內繳清,若不繳,業務處依送達回執函拿到後開始算,超過15天移送到我這裡1個月後,移送後1.銀行帳戶被扣,員工薪水發不出來,無法支付供貨下游廠商款項,運作會出問題  期間會查公司與個人財產那裡有股票、不動產、汽車
未來將更改濫用獨佔行為、聯合行為情節重大者,會罰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額10%以下罰鍰,罰鍰會加重
不公平競爭與現在相同
限制競爭改為第一次10萬~5,000萬,第二次改為1億
裁處權時效由3年改為5年,友達面板問題如果法通過還是會去處罰,

行政罰

只要任何任何行政機關依主管法規去裁罰外,他們能證明你有不法利得,因不法行動所獲得利得,範圍內均可裁罰,負責人也要一起共同裁罰(100萬以內),過去裁罰瓦斯公會也裁罰理事長100萬,
不論違反任何行政法規,只要被認定代表人是明知的,各機關都有權利按檢調罰法第18條,罰代表人100萬以下罰金,不是只罰公會請各會員負擔,理事長不繳要扣財產,是個人不只公平法全部行政法規都適用,其他行政機關不敢用只有公平會敢用
若各會員有疑慮,請打電話至公平會服務中心,由服務人員解釋。
告訴理事長、理事,吃飯聯絡感情,不要談價格、區域消費者怎麼分配,只要有人提就是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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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翻譯公會 - 公會公告 | 2011-08-10 | 人氣:5339

主講人:林達檢察官
【案例一】
甲協會於97年7月辦理監事改選,新任理事黃○清查帳務,發現有侵占之情。可能帳冊不移交、公關費特支費使用浮濫、呆帳及應收帳款數額龐大,去向不明。新任理事長若要控告侵占款項、帳冊,不一定會成立,因為有些時候根本沒作帳,或只做內帳,所以帳冊並不移交,有些紅白帖報的浮濫,但證據又不足,所以帳做的清楚,交接清楚比較不會發生問題。
【案例二】
協會會計王小姐因家中經濟變故,亟需款項支用,竟偽造不實支出憑證,填製於會計帳冊上,將款項套取挪用。事後經清查發現,黃小姐向理事長認錯,並簽悔過書,但表示無力償還。黃小姐觸犯了偽造文書、違反會計法(116條)、業務登載不實、詐欺等罪,因此處理帳簿要小心,要懂得自保,也有可能被人誣陷。
【案例三】
丙協會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款後,為核銷帳款,並無該筆實際支出,竟與廠商勾結,浮報價款及購買發票,製造支出之虛偽外觀,向政府機關詐領款項,此行為沒被檢舉沒事,一遭檢舉就觸犯了偽造單據(偽造私文書)、帳冊登載不實(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跟政府詐領(刑法第335條,詐欺罪)等罪,沒用完繳回,辦活動繳給政府單據必需是實際的,要實報實銷。不過檢察官也是有人性的,不告沒人會去處理,通常是裏面有人在互搞。
【案例四】
丁協會為了幫助他人節稅,協助開立捐贈收據,竟與捐贈人勾結:捐贈人捐款後將部分款項回流捐贈人,或者均非用於公益而用於關係人之私用,帳務上則收集其他發票核銷,使用假單據,觸犯偽造文書罪。
【案例五】偽造會議記錄
戊協會兩派內鬥不休,新派為謀議案通過,明知理監事會人數不足,竟偽填他人簽名,佯裝該人業已出席會議,製造會議人數合法之外觀。此觸犯偽造文書,人沒來一定要有授權書。
【案例七】偽造會議記錄
己協會某日根本未開會,為求簡便,即虛偽製作會議紀錄,交由祕書持向各理監事簽名,佯做合法開會。此不一定有罪,如果只是形式上的會議,報告會務,由本人簽名,會議資料也都看過,沒什麼罪,但會議剛好做重要決議,例如處分重大財產或重大交易,後來又有人有異議,會出來打官司。
【案例八】
庚協會祕書長為嚴格管理員工上班情形,在辦公室、茶水間、廁所內安裝監視陸影器,將員工活動加以錄影、錄音存證。因為是公開安裝的,所以無罪,至於偷拍則涉刑法315條竊聽竊錄,有人在捷運偷拍裙底,拍到有罪,沒偷拍而只拍到大腿無罪,因大腿是公開部位。之前有3個女生在外租屋,男房東偷拍她們洗澡,被她們發現,隔天趁房東不在,衝入房東房間打開電腦,發現她們洗澡影音檔並報警處理,男房東觸犯竊聽竊錄罪,女生則觸犯非法侵入住宅、妨害祕密罪(偷看他人電腦),男房東要反告,嚇到3位女生不敢告對方。
如果我錄下你我二人對話,即使偷錄也沒犯罪,因為我是本人,但若把這段話放到網路上,有可能變成妨害祕密,因未經過別人同意。兩位媽媽在路上互罵,甲媽媽站在路上,乙媽站在一樓院子,大門敞開,乙罵甲三字經,甲用V8拍證據,告公然侮辱,乙抗辯在家中,從外面拍家中不能當證據,法律上可以當證據,因家門是自己敞開的,不符合竊聽竊錄。如果爬到牆上往內拍,仍可當證據,但自己違反為竊聽竊錄罪。無故拆開別人信件為妨害祕密罪,協會中重要事項,或有那幾家會員,並將資料給另一群群競爭對手。
【案例九】
員工侵占財產業務員採購與客戶勾結,把價錢抬高一點,客戶再私下給回扣,構成背信罪,員工應忠於職務,未忠於職務造成單位公司損害,是刻意行為可能構成背信。
【案例十】
壬協會A職員與B職員平日不睦,某日起口角相約至樓下談判,後A男返回,頭上多處挫傷及鮮血,指控B男重傷害,B男則至警局報案指控A男傷害及妨害自由。
【案例十一】
辛協會新舊理事長內鬥不休,新任理事長於理監事會議上,公然指斥前任理事長侵占公款及偽造文書,「行徑惡劣,像土匪一樣」!公然侮辱毀謗都是妨礙名譽,罵別人「像土匪一樣」是公然侮辱(抽象的羞辱),侵占款項是毀謗(對具體事實不實陳述),若已查出事證向地檢署提告,在會議上說你侵占公款就沒罪。公然侮辱要「公然」,門是開的,人可自由進出,是公開的狀態),若2人關門在房間內互罵,不算公然侮辱,因不會貶低你社會的評價,會議若是門關起來的,可能不算公然,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罪,要6個月內提告。妨害名譽、傷害、車禍等,若被告狡猾,藉想要和解拖過半年,此時刑事不能告,可改走民事庭,2年內可提民事侵權行為,但要自己當原告,還要繳裁判費(請求數額1%)。要申告可去警察局或地檢署,地檢署門口有鈴,可按鈴申告,按鈴後法警會接待你進去,並由檢察官或檢查事務官記口述下後分案,若怕派出所吃案,可寫告訴狀寄到地檢署,檢察官會分案辦理,轄區以被告住居所或犯罪地為準。
【案例十二】
甲協會職員因業務關係,持有附近社區居民基本資料及相關名冊,以及廠商客戶大筆個人資料,為拓展公關,竟將大筆資料交付他人,甚至謀取報酬。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刑事責任,若販售資料有具體刑事責任會被判刑,如果只是單純提供資料而沒販賣,處行政法,有可能觸犯妨害祕密罪。
【案例十三】
乙協會內員工間熟識,網站帳戶偶有互通,業務上電腦亦偶有商借共用,某日A男見乙女不在座位上,即擅自使用B女電腦,輸入B女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密碼,進入其電子郵件信箱中,以其名寄發信件,並將垃圾桶內信件刪除。後被乙女發現。當初立委設這條是要抓駭客,駭客弄到帳號密碼然後輸入登入,後來駭客沒抓到只抓到百姓。
【案例十四】
戊協會為拓展業務,需製作廣告文宣及網路宣傳,即委由A員工自行製作, A員工即在網路上隨意抓圖,以複製貼上的方式,貼在協會網頁及文宣上。嗣經攝影師上網發現…,據瞭解,某鳥類攝影師林○○,網站有各種鳥類照片,歡迎大家瀏覽,某台科大大四學生為了美化網頁作業,複製貼上一隻鳥被林攝影師告,依法律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可以撤回,林攝影師要求以10萬元和解,但學生沒錢賠,因著作權法第51條有所謂合理使用,該學生非商業用途只是寫報告,故不起訴。林姓攝影師會在網路上搜尋鳥的照片,搜尋到網頁上有複製他的作品就去告刑事,可省裁判費,告了許多人,等於地檢署在幫他收錢,著作權法雖然要保障,但有些人卻濫用法律。抄襲文章、照片均可告,審判時會看那樣東西值不值得保護。另商標不要亂用,在網路上賣仿LV零錢包,只要查IP就知道誰賣的,但如果賣LV籃球、麻將就沒違反商標法,因為LV公司沒有登記籃球、麻將,不會誤認是LV生產。經濟部網站可查商標圖樣與項目。
【案例十五】
丁協會之男性職員言語舉止輕佻,某日A男對B女稱:最近有機會加薪,要不要一起去夜遊深談?若 B女覺得不舒服就可以告他A男。
【案例十六】
C男傾慕隔壁座位之D女稱,某日下午見D女認真工作,為製造輕鬆氣氛,即以手拉D女內衣肩帶,D女大怒…。此案通常會和解,一般約判30天,易科罰金3萬元。

 

重要 Who's TAAT
人氣:11076
taat - 公會公告 | 2011-08-05 | 人氣:11076

Translation & Attestation Association of Taipei

 

TAAT is an association founded in 1989 in Taipei, Taiwan. TAAT's primary goals include: to serve as an intermediary between its members and the government, fostering and supporting the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of its members and promoting the translation and interpreting professions; to provide a platform for research, discussion and innovation, in order that its members may strive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ir translation work; and to provide attestation services for its members to ensure that their commercial and legal document translations accord with, and are duly recognized by competent authorities worldwide.

The Association is not so well known in the territory of Taiwan, for reasons such as, the lack of self-promotion, and its unwillingness to resort to PR stunts or to play political games. However, the Association is well respected and influential internationally. For matters relating to immigration, succession, academia, real estate, marriage, etc., which require translation and attestation of official or non-official documents, the Association and its members perform a key role.

The Association currently has fifty associate members. The strength and integrity of our membership derives from the insistence that member companies are staffed with both Western and Chinese linguists and proficient translators. Their Staff are sourced worldwide and possess enormously diverse qualifications, in specialist knowledge, work experience and languages. Today, communication by means of facsimile, email and Internet enables reliable global information exchange and transaction, and therefore the associates are accessible both internationally and domestically here in Taiwan.

TAAT is govern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 a body elected by voting members. The Board includes nine directors and three supervisors, a secretary and a treasurer, with new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being elected every three years.

 

President –FC. Wei Liang/ Syzygy Information Services Co., Ltd./Telephone 2365-0350
• Standing Director - DAI, DI/ Full House Translation Co., Ltd./ Telephone 2740-9008
• Standing Director –Larry / Hong Yan Translation Co., Ltd / Telephone 2365-7723
• Director –Wendy Wu/Prestige Translation Service/ Telephone 2511-0180
• Director –Matte Yang / Chung I Translation Service. / Telephone 2763-7359 
• Director –TINA / Hong Yan Translation Co., Ltd / Telephone 2365-7723
• Director - MarK.Power./ PINCHIEH LANGUAGE SERVICES CO., LTD./ Telephone 0800500088
• Director - Isabelle Wu/Wish Omakase International Co., Ltd. / Telephone2515-0111

• Director -James/HUA-SUO TRANSLATION SERVICE COMPANY LTD./2369-0932

• Standing Supervisor - Landy Tung/Chung Hua Translation Service/ Telephone 8773-2626
• Supervisor - Elina Huang / Express Translation Service / Telephone 2331-7110
• Supervisor -Steven Li/Ya Hsin Translation Service/ Telephone 2382-1155

The following directors have served as presidents of the TAAT:

Lake Hu, Square Fang, Charles Kent Wang, Patrick Lee, Hsu Li-Hsing, and DAI, DI

Please note: TAAT is not an agency for transl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services. Please contact its members directly using the information in "TAAT Members' Information" p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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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AT台北翻訳協会(中国語名:台北市翻訳商業同業公会)は1989年に国際的な学術および文化の交流、台湾の経済発展を目的として、政府方針に基づいて設立された台北の翻訳業界団体です。翻訳事業に関する調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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