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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任理監事
   
  職 務 : 姓 名
(服務單位)


理 事 長:范姜衛良
(興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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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事:黃 馨 儀
(速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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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 信)

 

人氣:1717
台北翻譯公會 - 公會公告 | 2007-10-05 | 人氣:1717

        本會原有會員40家,8~9月有日語村翻譯社、詠信翻譯社、寰宇翻譯有限公司、大放譯彩翻譯社、博德翻譯有限公司、當代翻譯社等6家新會員加入,現有會員家數為46家。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受理文件驗證之原本措施及收費標準為:每一案件核發一份正本及兩份副本之規費新台幣400元,速件費為每一案件新台幣200元。96年4月27日該局突然通告並實施每一案件只核發一份正本,不再核發副本。若需副本者,則需再付400元視同正本辦理。速件費則每一份文件加收200元,因經外交部驗證的文件再送部分駐華領事館及辦事處認證時需保留一份至兩份副本留底,為了該留底文件要再支付400元或800元費用,經向各國駐華使館及辦事處查詢可否接受自行影印經外交部驗證影本留底,目前仍有巴拉圭、尼加拉瓜、菲律賓、泰國、土耳其等不接受影本存檔。經本公會多次與領事事務局溝通後,該局又於96年9月1日實施每一案件覆驗正本規費400元,每一影本收費200元,速件費分別為正本200元及影本100元。此措施更見不合理。經本會楊清芬監事向行政院院長辦公室蘇孔志秘書陳情,蘇祕書建議本會致函院長,本會乃於9月14日致函院長,針對以上不合理措施,建議如下:
(1)維持原本每一案件核發一份正本及兩份副本的措施。
(2)每一案件只能加收一次速件費200元,不因該案件申請了多份影本就加收多份速件費。
行政院祕書處並於9月26日將該函移文外交部,請其逕複並副知。
        10月1日,外交部覆函本會表示,舊措施實施多年未曾調整,經檢討並分析計算相關行政成本,爰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改採新規定,關於速件費須指派專人處理,增加成本,按辦理文件收費數額1/2收取,至於巴拉圭、尼加拉瓜、菲律賓、泰國、土耳其等國仍不接受影本存檔,外交部將再與該等機構溝通協調。

人氣:1701
台北翻譯公會 - 公會公告 | 2007-10-01 | 人氣:1701

        為籌措本會財務來源,本會擬籌組語言補習班,並徵求有意願與本會合作的會員,補習班以本會名義招生,所得收益由參與投資之會員與本會共同分享, 9月10日發函全體會員,截至9月30日因無會員有意願參與,本計畫暫擱。

人氣:1889
台北翻譯公會 - 公會公告 | 2007-09-30 | 人氣:1889

        為籌措本會財務來源,本會擬籌組語言補習班,並徵求有意願與本會合作的會員,補習班以本會名義招生,所得收益由參與投資之會員與本會共同分享, 9月10日發函全體會員,截至9月30日因無會員有意願參與,本計畫暫擱。

 

人氣:2145
台北翻譯公會 - 公會公告 | 2007-08-06 | 人氣:2145

專文選載
論 拼 音 系 統
       本文擷取自2002.7.23給陳水扁總統的信。
       本人在1975到1992年留美期間,曾在喬治亞州應該州某大公司的要求,教過該公司美國員工學習漢語(中文)。當時發現,用ㄅㄆㄇ教漢語,事倍功半,對成年的外國人來說,幾不可能。研究結果,發現哈佛、耶魯、匹茲堡大學等校皆已採用中國大陸開發的Pinyin system (拼音系統,即漢語拼音系統) 教中文了。於是,我跟著採用該系統。幾個禮拜下來,發現漢語拼音系統很好用、很科學、很精準。
      「漢語拼音系統(The Pinyin system)」,簡稱拼音系統,結合中國大陸舉國語言專家、學者之力,始創於1950年代末期,經近二十年的實驗、修正後,於1970年代末期由中國政府正式定案並通告世界各國,以之為漢語羅馬拼音化的標準。聯合國及全世界主要國家皆已接受、承認「漢語拼音系統」為漢語羅馬拼音標準系統;美國政府亦在1980年代正式明令採用漢語拼音系統。漢語拼音系統因具上述優點,又廣受各國政府接受,因此,過去這幾十年來已被世界各國人士廣泛採用為學習漢語中文之唯一工具。
        通用拼音的開發遠較漢語拼音系統為晚。技術上說,通用拼音與漢語拼音的差異處,並無改進,反顯落後。舉例說,ㄒ用si表達不若用x來得適當。ㄒ音音頻高於si(萬國音標或KK音標)者,si無法真正造出ㄒ音。採用特殊的x符號來提醒讀者這個特殊的漢語音,是精簡、合適的。所謂「特殊的漢語音」,即英語中並無完全相同的語音的意思。ㄑ用ci(萬國音標或KK音標)亦無法真正精確造出ㄑ音。採用特殊的q符號來提醒讀者這個特殊的漢語音,是精簡、合適的。ㄓ 音用jh,不如用zh。zh除音首z比jh音首j較準外(萬國音標或KK音標),三個不捲舌的ㄗㄘㄙ(z,c,s)與捲舌的ㄓㄔㄕ(zh,ch,sh)剛好形成「帶有h者,捲舌;否則,不捲舌」的系統化排比,有利於輕鬆、準確的拼出這六個漢語音,其中捲舌者為特殊的漢語音。通用拼音既採用z,c,s及ch,sh來代表ㄗㄘㄙ及ㄔㄕ,卻迴避採用zh來代表z (ㄗ) 的捲舌音ㄓ,實在不必要。餘不贅述。
        2002年阿扁政府決定採用通用拼音系統,引起了國內各界及一些在台外國人的關注。從新聞報導上看來,阿扁政府似乎把不採用漢語拼音系統當成了凸顯台灣主體性的政治手段,這種將政治與文化語言混為一談的作法並不明智。
        新加坡不但採用漢語拼音系統,且全盤採用簡體漢字,但新加坡人並不認為他們已變成了中國人或失去了其文化、政治主體性。其他外國人更不認為新加坡是中國的一部份。顯然,新加坡政府決定採用漢語拼音系統,並沒有遭遇到來自中國的任何文化侵略、矮化或附庸化的問題,反而接收了漢語拼音系統的優點及廣受各國認同、採用之便利。另一進一步的例子是:新加坡也以英語為官方語言之一,但他們並沒有因此變成英、美的附庸;任何一個具有常識的人都不會懷疑新加坡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韓國人、越南人為了凸顯其政治主體性及其他歷史因素,已廢除了他們一度採用的漢字,但日本人繼續沿用漢字。日本人不但沿用漢字,甚至在吸取了中國及各國文化精華,壯大起來後,還回過頭來侵略中國。姑不論沿用漢字,是福是禍;中國的漢字被日本人抄襲使用,並沒有使中國人對日本人產生宗主意識,反而深具戒心,尤其是侵華戰爭之後,這是大家都明白的。所以,日本人並不因為借用漢字而失去其政治、文化等主體性,其主體性相較于徹底斬斷漢字系統的韓、越二國,只有有過之而無不及──起碼,後二國從未侵略過中國。所以,一個國家所用的文字系統,不管出自何方,與該國的政治、文化的主體性,實在是風馬牛,不相及;拼音系統,亦是如此。
       美國是一個政治、文化主體性極強的政治實體。我1976年在美讀書時,聽到該國正陷入是否要採用公制(相對於英制)為美國主流度量衡制度的爭論。當時,我聽到印象最深刻的反派意見是:”If we must yield our British system to the metric system, shouldn’t we then teach our children Chinese instead of English? (假如我們必須將我們的英制系統讓步給公制系統,我們接著豈不是要教我們的子女中文而非英文了嗎?)” 這是似是而非的論點;但它因混淆了計量制的簡便性與文化的主體性,挑起了美國人引以為傲的主體性意識,賣點很好;美國也因此多走了不少獨立於世界公制體系外的歲月。現在,美國理工科教科書已大多改採公制系統教導下一代中學生、大學生了。為什麼呢?公制採十進位制,十進位制既簡便,又廣為各國採用。在知識爆炸的時代裡,人們的生活已經夠繁瑣了。不是嗎?沒有必要的人為障礙,例如制度的轉換,有何值得眷戀呢?遑論創造新障礙。
遷就世界潮流的公制後,美國人及與美國往來的各國人發現損失的只是公、英制間轉換計算的減少而已,美國人並未因此而捨棄英文改採中文或喪失其政治、文化的主體性。
        阿扁政府能否慎重考慮消除國際間的溝通障礙而非創造新障礙呢?當我們與後代學了通用拼音,希望與各國溝通時,發現竟然還要來個制度轉換,才能與世界通用的漢語拼音系統溝通,這種人造的障礙,究竟要浪費多少本國與國際社會成本呢?通用拼音真的比發展、應用了四、五十年的漢語拼音優越嗎?教過美國人漢語的我實無法苟同。台灣對世界各國的漢語羅馬化影響力真能勝過中國的影響力嗎?我也不這樣認為。畢竟,漢語的宗主國是中國,不是台灣。是不是要繞圈子幾年後,發現此路不通、賣點太差(全世界的外國政府們與各界人士們實不可能放棄熟悉的漢語拼音系統而改採冷僻的通用拼音)、代價太高或民怨沸騰時,才再來個轉彎呢?
        請政府重視國際交流的便利性,以國人福祉為念、以新加坡政府為借鏡,不要懼怕採用科學的漢語拼音系統。

《本文由本會會員代表陳彥豪先生提供》
作者簡介:陳彥豪先生,一威翻譯寫作中心學術論文翻譯/編修顧問,SCI論文作者,<<最新商用英文>>(大學及研究所用書)作者,「科技英文(研究所)」任課教師,「科技暨工商英文(大三及大四)」任課教師,美國匹茲堡大學電機博士》

 

一、按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  

        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與國人從父姓之傳統習慣,

        有重大變革。
二、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談不成者,由

        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一、按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  

        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與國人從父姓之傳統習慣,

        有重大變革。
二、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談不成者,由

        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一、按民法親屬編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

         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與國人從父姓之傳統習慣,有重

        大變革。
 二、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談不成者,由

         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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