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公證處向當事人收取之出差查證費用,由原
本的400元調整為500元,並自3月9日起實施,請各會員注意。
據本會會員反映,其客戶「登X設計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4X號4樓之4,統一編號:23456XXX),於7月間委託本會會員代翻該公司籌辦之「2000年台北海報展」,並請會員將發票開立「中華民國美術設計協會」,寄交該公司轉請該協會付款。後該會員代為服務並於7月底、8月底分別將當月發票寄交該公司,迄無下文。9月間該公司又送稿件委託會員翻譯,會員請該公司先結清7、8月份款項,該公司表示將儘速洽請〝美協〞付款,因其對會員翻譯品質極為信賴,仍請繼續協助,以便該案順利進行。該會員爰繼續協助,9月底再將支票寄往該公司後仍無音訊。10月間與該公司負責人徐徐小姐聯繫,其辯稱該費用應由〝美協〞支付,與該公司無關,該公司僅居間聯繫,該會員不得不告以「倘三日內不付款,將委託討債公司處理」,該公司方於10月24日將7、8月份費用結清(積欠4個月)。12月中旬登泰公司再度電請該會員代為翻譯,該會員以「貴公司9、10月份費用未結清,付款情形不良,且缺乏誠意,本社拒絕服務」等語回應,該公司才於12月15日請美協將款項結清(積欠三個月)。
據本會會員反映,其客戶周X老先生,於11月7日至會員翻譯社辦理戶籍謄本(戶內2人)翻譯及公證,承辦人員告之翻譯費為525元(含稅),另至台北縣警察局外事室蓋章630元(含稅及代辦費),法院公證1,050元(含稅及代辦費),合計2,205元,周老先生同意此價錢並付清現金。
11月15日周老先生至法院辦完結婚宣誓後旋至該會員翻譯社大聲咆哮,其謂法院公證人說公證費僅要45元,為何翻譯社要收取1,050元?若包含代辦費,何以如此高?又不是坐飛機到美國!其子告訴他全部辦好只要300元即可,如此收費讓他覺得沒面子,並堅持要翻譯社將台北縣警察局外事室蓋章及至法院公證之1,680元費用退還,否則要告該會員詐欺,並恐嚇如今天拿不到錢,就要將該承辦人員抓至警察局。
幾經僵持,該會員乃委託本會糾紛處理委員會張主任委員出面協調,惟該周老先生仍堅持己見,拒聽溝通,蠻橫無理,無奈之下,只得由會員退還周老先生1,680元了事。
本會辦公室將於9月4日搬遷南陽街3號3樓,王朝根理事長原提供該公司復興店之一半做為本會辦公室,因其復興店將於9月15日搬遷至同地址8樓,而該新辦公室坪數較小,無法在原地址續提供本會辦公室空間。經本會徵詢各理監事意見後,有4位理監事贊成本會先暫遷理事長公司南陽店(南陽街3號3樓),至明年3月才由新理事長尋找其他新辦公地址。故本會將於9月4日起暫遷上述新址。
依本會於89年7月8日與領務局第三組邱組長溝通協調結果,有關急件處理方式之相關規定如下:
1.「死亡證明」、「重病證明」或急事出國等,在作業時限上對當事
人有重大影響者,該組可馬上辦理。
2.當事人希望以急件處理者,可由當事人提出陳情書或當事人公司
出具証明(因公出國者)或提出機票證明。
3.亦可由公會出具簡便函證明 其為急件。
上述各點本會已於89年7月9日發函週知各會員(北譯會字第99029號函),惟仍有會員不諳此處理方式,以致產生困擾,請各會員能留意之。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舉辦「中華民國88年優良商人」選拔活動,函請本會遴選推薦,再由該會彙總經該會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經濟部核定.
凡有意參選之會員請至本會索取空白推薦書,若遇報名人數超過卅人時,則交由理監事會做複選,報名截止日8月10日。
優良商人當選人,仍照往年例在11月1日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慶祝第54屆商人節大會中接受經濟部及該會隆重頒獎表揚,並於表揚之前,由該會安排前往晉見 總統及行政院長。
候選資格:公司行號成立滿一年者,其負責人或所營事業在上年度具有下列各款優良事蹟之一者,其負責人得經推薦選拔
為優良商人。
(一)進出口實績合計達3,500萬美元;或進出口實績較前一年度成長30%且已達400萬美元以上者。
(二)對平衡或縮減我國與各主要貿易國家間所存在之重大貿易逆差或順差有具體貢獻者。
(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在新台幣3,000萬元或營業稅在新台幣800萬元以上者。
(四)經財政部頒獎表揚之納稅優良商人或連續兩年經眚(市)級財稅機關選定為納稅優良商人,並經頒獎表揚者。
(五)熱心社會公益全年捐獻達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者。
(六)對革新商業經營管理及運銷制度有特殊成就者。
(七)對商品之包裝設計有特殊貢獻者。
(八)對改善環境保護提供服務有特殊貢獻者。
(九)對推行反仿冒,商品標示、商品公開標價及對提高商業服務品質有特殊表現者。
(十)創造就業機會、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工福利,貢獻卓著者。
(十一)對現代化大型購物中心之創辦或加盟式連鎖商店體系之建立,有具體表現及特殊成就者。
(十二)引進有助於我國商業發展之外資及其商業經營管理之新技術有具體成效者。
理事長原提供該公司復興店之一半做為本會辦公室,因其復興店將於9月15日搬遷至同地址8樓,而該新辦公室坪數較小,無法在原地址續提供本會辦公室空間。經本會徵詢各理監事意見後,有4位理監事贊成本會先暫遷理事長公司南陽店(南陽街3號3樓),至明年3月才由新理事長尋找其他新辦公地址。故本會將於9月4日起暫遷上述新址。
本人目前為兼職之譯者,於89年3月中旬承接貴司會員“中○翻譯社”之稿件並言明整份文件稿費為48,000元,本人如期於完稿日完成譯稿交件。中○翻譯社亦於四月底先行匯款支付NT30,000-為第一次付款,尾款則於完成排版印刷交與客戶後支付(預定於89年6月中旬),唯因排版印刷前因印製前產生一些問題致雙方認知上的差距。此案已於申訴書中詳訴。經本人透過公會糾紛處理委員會(李先生,楊小姐)協助亦已獲得彼此認可排版之額外支出各自承擔一半,尾款 (NT15,000)則於89年6月15日以電匯方式匯至本人戶頭。此案於此告一段落,在此感謝兩調解委員的熱心協助致最大的謝意,另引起貴司任何的不便亦在此致上歉意。亦 煩貴司代為轉達本人對中○翻譯社之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