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會4月27日召開第7屆會員大會,選出胡子丹、吳麗霞、王白蒂、李力群、李大中、張喜會、王美娟、李帝明、謝碧珠等9人為理事,周韻蘋、楊清芬、徐月珠等3人為監事;胡子丹先生在9名理事中以8票當選為理事長。
胡子丹先生從事翻譯社工作有42年之久,民國62年11月14日,曾應邀至美國國務院交涉中文英譯公證事,迄本公會於民國78年1月29日成立時,此項公證業務乃改由公會辦理;胡子丹先生為第1屆理事長,也是位出版家,曾任全國出版協會第1至6屆常務理事兼副秘書長,多次出國開會及辦理國際書展。胡子丹擅長撰寫傳記,89年底曾以<跨世紀的糾葛>一文,得到我國首屆傳記文學獎第一名。約30年前曾創辦<翻譯天地>雜誌,後因警總干預而停刊。此次重出江湖,預料當有一番作為。
外交部領務局 函
主旨:頃有某翻譯公司辦理文件外文翻譯,誤譯我國國名為中華人
民共和國,爰請轉囑貴公會會員應從嚴審核外文譯文品質,
避免再次發生。
說明:1.依據瑞士代表處陳報辦理情形。
2.據駐處上揭電報稱,某位國人頃持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核
發、經某翻譯公司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證後之無犯罪
證明向該處申請複驗,惟該文件之德文譯文將我國名譯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VRC)」,嚴重貶損我國格且將影響
申請人權益,請貴會匯週知同業。
使用TRADOS翻譯記憶軟體時,需先購買其軟體和dongle,並安裝於電腦上,當譯者以Word檔進行翻譯時,翻譯記憶庫會記憶原文及其譯文,爾後再翻類似文稿,會出現75%至100%的相似比對,可提高翻譯生產力並減少檢查時間,使文章前後有一致性,降低成本。但其操作功能複雜,且說明均為原文,即使閱讀操作手冊也難以瞭解全部功能,在Word檔工作時儲存後也常出現亂碼或產生當機情形。
改採SDLX翻譯記憶軟體後,感覺操作指令簡單,版面類似Excel檔,整齊、一目了然、不易當機,記憶庫保存為句子及詞句而非整篇文章,也較無洩密之虞。無需受訓,自行摸索即可。
據本會會員反映,參與中翻英服務LP5-940018標案(契約期間自94年8月1日起至95年8月14日止)所繳納2萬元履約保證金迄今仍未發還。
中信局交貨二科李先生表示,該局保守估算交貨期為1年(依共同供應契約條款第六-(二)-3規定:上述訂購機關及立約商雙方按實際內容及數量商議之履約期限,可一次或分批交件,但以不超過1年為原則。)、驗收期1個月(依各行業之經驗推估)、改善期1個月(依各行業之經驗推估),故履約保證金要自95年8月14日之後的1年2個月(96年10月15日)開始退還,另加上作業時間月半個月,故96年10月底始能收到該發還的保證金。依本會會員表示,翻譯文件約3個月即可交貨,驗收及改善約僅需幾天時間,中信局之規定顯不符合翻譯行業特性。若各得標之會員對此規定有意見者,請逕與本公會聯絡,以共商改善之道。
據本會會員表示,某大學碩士班粱姓研究生請求翻譯碩士論文摘要,金額總計700元,翻譯完成後,梁姓研究生即以「翻譯文法錯誤,用辭不當」為由拒絕付款,事實上該會員翻譯品質並非不佳,此僅為梁姓研究生推拖之詞,故將梁姓研究生資料轉告各會員,以避免發生同樣狀況。
本招標案(LP5-950028)訂7月25日(星期二)上午10:00時,於中信局購料處開標室開標,預算金額450萬,公告資料已於日前發給各會員,未收到之會員請與本會聯絡,或至中信局網頁(www.ctoc.com.tw)查詢。
本次標案決標方式與前次(案號:LP5-940018)相同,中信局會參考廠商所提供報價單訂定底標,凡報價在底價以內之標價均得為決標價格,得按其報價或更低價承售,報價超過底價之廠商,可選擇底價以下任一決標價格跟進。
有意願投標之廠商請於截止投標日前至中信局購料處處招標文件發售室(地址:台北市武昌街1段45號3樓;電話:2311-1511轉2386)、郵購招標文件或電子領標(www.geps.gov.tw)。
招標文件中並附報價單,請各領標之會員填妥後傳真至中信局委託二科邱專員(傳真號碼:2312-1277),以供中信局對此標案詢價之參考,理事長並建議(1)法規、契約等專業技術類,不需經英語系國家之外籍人士編譯校稿,報價勿超過4元(2)法規、契約等專業技術類並經英語系國家之外籍人士編譯校稿,報價勿超過5元(3)一般類及表單,不需經英語系國家之外籍人士編譯校稿,報價勿超過3元(4)一般類及表單並經英語系國家之外籍人士編譯校稿,報價勿超過3.8元,以維持合理價錢。
行政院研考會為建立我國翻譯人員專業制定,函請本公會就有關翻譯人員專業資格認定與翻譯文件公信力等所附議題提供意見,理事長提供意見如下:
1.請問是否贊同訂定「翻譯師法」(或證照制度專法),理由為何?
意見:不贊同,因翻譯的領域極廣,且專業化科目不易歸類,但是若牽涉具有公信力文件,可優先考慮翻譯師或證照制度方法。
2.如贊同訂定「翻譯師法」(或證照制度專法),主管機關為何?理由為何?
意見:無。
3.如不贊同訂定「翻譯師法」(或證照制度專法),應如何規範翻譯品質及翻譯文件公信力?
意見:可由國立編譯館訂立「建立台灣翻譯人才評鑑制度」來網羅績優人才,提供給政府有關單位、企業界、學校等機構參考錄用聘請,來取代「翻譯師法」更為恰當。
有關「建立我國翻譯人員專業制度」,國立編譯館已於本年4月底將執行報告送交教育部後轉呈研考會,研考會「營造英語生活環境推動委員會」於5月31日召開相關會議,會中決議「能力證照」交由教育部研擬,屬能力檢定,教育部在取得相關經費後,預期在2年內會以招標方式指定專業測驗機構,至於「資格證照」則交由法務部研究進行相關法規之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