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翻譯公會章程:
80年2月5日修訂
88年4月17日修訂
94年4月22日修訂
102年4月26日修訂
104年4月29日修訂
105年3月25日修訂
★公會章程詳細內容:
請按 http://www.taat.org.tw/blog/modules/t ... 0&name=taat.data2.doc
外交部領務局文件認證組,自103年元月起須繳驗當事人身分證明之正本始受理文件認證,造成困擾與送件之不便,立法委員陳根德國會辦公室於12月9日召開協調會以達共識。
本會楊文考常務理事表示,外交部訂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未考慮翻譯社及民眾之便利性,且逾越公證法權限,是為惡法,若不改善將請其他立委糾正。
李力群監事提出經多位公證人設計之切結書樣本,希望能據此免除繳驗當事人身分證明之正本。
外交部領務局組長薛秀媚表示,11月22日曾與公證人開會,並將本會11月15日發函於會中討論,須繳驗當事人身分證明之正本始受理文件認證,是避免承擔法律責任,會中並討論是否將文件分類。
協調會結論:一、陳情人提出以切結書作為過渡時期處理方式,請領務局再行研議後回覆。二、請領務局參考公證法及相關法制,研議文件分類處理之可行性。
薛組長表示有關提出切結書一案,會再與法律顧問研究後決定是否可行。
6月13日,本會發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司法院民事廳,對民間公證人認證文書之翻譯本提出疑義,(1)有文件當事人將文書委託翻譯公司(社)作成譯本後,前往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請求認證,民間公證人未要求翻譯人到場,亦未要求文件當事人提出翻譯公司(社)之授權書即逕予認證;(2)英文以外其他外文文書之翻譯本請求認證時,未依司法院公證費用標準表規定收費500元,而收750元。此舉是否符合公證法?
二單位均覆函表示,如認為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依公證法第16條規定,逕向該民間公證人提出異議。
某客戶委託本會會員翻譯情書,經第2位譯者審核修飾後仍不滿意,表示「情意沒有表達」,透過本會糾紛處理委員會邀請3位專業譯者審核,均一致認定翻譯無誤且順暢,糾紛處理委員並與該客戶溝通,表示該情書依原文字義翻譯無誤,符合翻譯「信」、「達」的標準,至於是否能「表達情意」,亦即是否「雅」,涉及寫文章,譯者無法臆測,是見仁見智的問題,該客戶接受糾紛處理委員之意見。
會員若發生與客戶、譯者之糾紛,如客戶不付翻譯費、譯者不責任或翻譯品質不佳…等,可請糾紛處理委員會協助處理,目前該服務僅限本會已繳納當年度會費之會員,不包括外縣市同業。
外交部領務局文件證明組,自103年元月起將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施行細則」,須繳驗申請人身分證明之正本始受理文件認證,造成困擾與送件之不便,本會發函該局請其考量規定必要性,並於12月9日由立法委員陳根德國會辦公室召開協調會,建議以切結書作為過渡時期處理方式,12月29日李大中理事以「外交部領務局新政策擾民」為題,投書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專欄」,建議繳交申請人之護照影本。
領務局經內部會議研議後,考量持照人已簽名之我國護照影本可供比對與委託書及申請表上之申請人簽名,且該局可透過調閱護照檔案確認所提供護照影本上資料是否屬實,故接受李大中理事建議,得以護照影本方式取代正本,另考量護照影本係申請人自行提供作為其身分證明文件,應由申請人自書聲明相關內容並負責而非由本會會員可代為具結,倘若有會員逾越權限代申請人不實填報申請表或偽造簽名,已觸犯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作不實登載等刑責,本會會員是否提出切結書均不影響前述法律效果,爰經研議後決定免除請本會會員另提出切結書。
103年1月10日該局來函表示,增列「申請人現行有效並已簽名之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且該影本上需有申請人自書聲明「本影本與原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自負法律責任,並僅供申請文件證明之用」之字句及簽名。」之辦法。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文件證明流程圖:
(出處) : http://www.boca.gov.tw/ct.asp?xItem=6459&ctNode=745&mp=1